行政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1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大纲要求:了解)(P6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相关链接】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1)行政机关自行执行(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例题·多选题】甲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现场查封其办公场地、扣押了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后甲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0元;A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加处罚款;A公司仍拒不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甲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将扣押的产品拍卖。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A.查封其办公场地B.扣押其相关财务资料和库存产品C.罚款80000元D.加处罚款E.将扣押的产品拍卖【答案】AB【解析】(1)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2)选项D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二、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P64)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解释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内涵为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应当合法。【解释2】不仅要“权限、范围、条件”合法,而且“程序”必须合法。【解释3】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存在例外,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法的应急性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行政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2(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解释】非强制手段>强制手段;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2)先行催告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不得收取保管费;(3)收支两条线;(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相关链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教材第64页)【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中,直接体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有()。A.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B.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D.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E.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答案】BE【解析】(1)选项AC是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体现;(2)选项D体现的是当事人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的体现。三、行政强制的设定(大纲要求:掌握)(P67)(一)设定权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解释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教材第65页)【解释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扣留(冻结)邮政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教材第65页)行政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3(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解释】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论何种方式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部门规章×√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B.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C.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D.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E.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答案】AE【解析】(1)选项B: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2)选项C: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选项D: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二)设定程序及评价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2.评价(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链接1】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发展已经不需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相关链接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相关链接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4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一般规定(大纲要求:掌握)(P68)1.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机关(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相关链接2】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链接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关链接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3.程序(1)一般程序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②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