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产保险(一)主讲:刘苓玲博士教授目录本章要点第一节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第二节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节船舶保险第四节飞机保险第五节货物运输保险本章小结相关网络链接本章要点团体火灾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各自特点机动车保险“2000”年条款的基本内容新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特点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水险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较船舶保险的特点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免赔额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飞机机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飞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飞机旅客责任险保险限额的确定本章要点返回目录第一节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一)广义财产保险凡是以物质财产或其他相关利益作为标的的各种保险。(二)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为标的的各种保险。广义财产保险业务体系表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财产损失保险(以承保物质财产损失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火灾保险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基本保险、附加保险等普通家财保险、还本家财保险等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车身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普通船舶保险等飞机机身保险、旅客责任保险等内陆货运保险、海洋货运保险、航空货运保险等工程保险建安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等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农业保险(也可归入财产损失保险,但标的性质特殊,故单列)种植业保险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水稻、玉米、烤烟保险等森林保险、果树保险等养殖业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养猪、牛、马、养鸡保险等淡水养鱼保险、养虾保险等养鹿保险、鸵鸟养殖保险等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责任保险(承保法律赔偿责任风险)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商场、宾馆、车库责任保险等建筑工程承保人责任保险等承运货物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普通雇主责任保险、各种附加责任保险等职业责任保险医生、会计师、律师责任保险等产品责任保险电视机、卡氏炉责任保险等信用保证保险(承保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投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等冰箱、电脑质量保证保险等总括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表定雇员忠诚保险证保险等续上表二、财产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二)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三)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3.危险管理复杂(四)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第二节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承保火灾以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在我国,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按照适用范围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第一,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投保标的;第二,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如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保险人可以拒赔;第三,保险危险相当广泛,可以进行基本险和附加险的组合。一、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包括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别,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均可投保该险种。案例1:雪灾与雪崩是否为财产险保险责任范围2007年3月30日,超裕彩印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一份《财产险保险单》,约定:超裕彩印厂对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超裕路7号、8号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仓储物向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所列保险项目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5万元,被保险人应支付给保险人人民币10890元保险费;所附财产险条款规定了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的责任范围,其中包含“雪崩”。后超裕彩印厂依约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2月,因上海发生雪灾,超裕彩印厂厂房、机器设备及仓储物受到损坏。经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后确认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20292.07元,后超裕彩印厂向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理赔遭拒绝。问: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雪灾”是否属于“雪崩”。当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所作解释确应有利于非格式条款的制订方。但确认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是否存有歧义,应当是科学严谨的,而非率性随意的,只有当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客观上存在歧义时,歧义解释的规则才能予以适用。依据百科大辞典等对“雪崩”的解释,“雪崩”为“山巅或山坡积雪过多,——崩塌的现象”。该词的词义清晰明确,且百科大辞典等的解释应当具有权威性。可以确定,超裕彩印厂对“雪崩”一词的解释是随意的,对“雪崩”的解释及将其扩大解释为“雪灾”的观点难以认同。故不能认定本案中对“雪崩”的理解存在歧义,超裕彩印厂诉称的损失不属本保险合同事故责任赔偿的范围。对此,超裕彩印厂要求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不能予以支持。(一)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基本内容1.保险标的范围(1)可承保财产(2)经特约承保财产(3)不承保财产2.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1)综合险的保险责任(2)基本险的保险责任3.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责任免除4.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5.赔偿处理(1)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全部损失(2)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部分损失(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二)企业财产保险的特点第一,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是固定地点内的财产。第二,特约可保财产中的各项财产,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特别约定,通过附加险予以承保。第三,企业财产保险不承保地震造成的损失。第四,对于堆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财产,可以通过附加险予以承保。第五,企业财产险采取比例赔偿方式。第六,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另一个保额为限,若受损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赔偿。(二)财产保险投保单(略)(三)企业财产保险费率表(略)二、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分为普通家庭财产(简称普通险)和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定期还本险”)两种。(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1.保险标的范围(1)可保财产(2)特约可保财产(3)不保财产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金额的确定5.赔偿处理规定(二)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1.附加盗抢保险2.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3.附加管道及水渍保险4.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5.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6.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三)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第一,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是固定地点内的财产。第二,家庭财产(普通)险的主险保险责任不包含盗窃责任,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中本身包含盗窃责任。第三,家庭财产(普通)险中投保人所缴纳的是保险费,而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投保人所缴纳的不是保险费,而是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才是保险费。第四,家庭财产保险在赔偿处理时,采取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五,家庭财产险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另一个保额为限。第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若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七,家庭财产保险若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各保险人仅负比例分摊责任。(四)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单(略)(五)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略)补充:房屋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区别1.保障范围不同。房屋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房屋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俱、衣物等。2.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房屋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房屋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3.赔偿处理不同。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容易确定,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尽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保险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返回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一)2003年1月1日前1999年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布并实施,2000年修订。问题:第一,费率统一,不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第二,保险公司并不重视数据积累和风险管理;第三,助长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第三节机动车辆保险(二)2001年广东省车险费率改革成效:第一,市场费率下降;第二,投保人得到实惠;第三,中介手续费支出由暗转明,并有所下降;第四,保险公司开始重视统计数据的积累;第五,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成本核算,风险意识提高问题:第一,代理人手续费支付仍然混乱;第二,保费收入下降,承保利润出现亏损;第三,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三)2003年1月1日改革1.初步实现费率个性化2.初步实现产品多样化3.大力推进服务优质化(四)2006年至2007年改革2006年由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统一的基本条款,2007年再次修订并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行业产品分为A、B、C三套。(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二、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一)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2)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二)责任免除1.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以下损失,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③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④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