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理【重点】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定义;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与组织体系;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难点】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2.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协调。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由来1.国际保护的原因(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全球化2.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建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2)发展: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3)新阶段:199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生效(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定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协调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而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和方式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为取代国内法保护,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国内法,统一保护标准,实现跨国保护。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方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多边国际公约,利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保护标准等原则,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协调,建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原则、标准,最终需落实到域内法层面,以对涉外知识产权提供域内法保护的方实现知识产权的跨国界保护。区别从国际法层面对知识产权提供跨国界保护;从域内法角度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法律渊源主要为域内法;从保护效果看,域内、域外权利人一并受益。直接受益的一般是域外权利人。【案例】WTO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2007年4月,美国政府就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方面称,在电影、音乐、视频游戏、出版物及相应发行服务上,美国权利人只能与中国政府掌控的公司交易;同时,中国政府对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制度导致很多作品在中国被侵权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为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美方称中方此举违背了入世承诺,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WTO专家组于2009年8月12日发布报告,裁定中国在音像和图书进口和分销领域的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定,要求中国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中国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只与中国政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该报告还要求中国允许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并通过互联网销售音乐产品。但专家组裁决允许中国继续保留两家国有电影公司的垄断权,保留对外国电影的审查制度。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一项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案例】番茄花园软件侵犯著作权案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某广告公司和成都共软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某指示该公司市场总监张某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某、雇员梁某合作,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XP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软件。番茄花园软件修改了浏览器主页和默认搜索页面,在“番茄花园”软件中加载第三方商业插件,以在互联网发布供公众下载的方式牟利。美国商业软件协会(BSA,微软是该协会成员)向中国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检察部门根据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09年8月2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公司被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2009年9月2日,微软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2010年5月,微软公司与侵权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300万元赔偿。(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广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还包括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遗传资源等新型的知识产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七款】“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则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二、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1.WIPO概况(1)1970年4月成立于斯德哥尔摩,旨在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组织便利。(2)其前身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联合国际局。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在日内瓦,在纽约设联络处。(3)管理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0多个国际公约,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2.WIPO的组织机构(1)由大会、成员国会议、联席委员会、国际局组成;(2)国际局是WIPO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会议及文件、交流情报、出版刊物和国际注册,包括《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登记、《马德里协定》的商标注册、《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备案、《里斯本协定》的产地名称注册等。(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1.WTO概况(1)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2)其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正式运作,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GATT。(3)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2.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3.WTO的组织机构WTO的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与总干事(三)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rganization,EPO)欧洲专利局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2年成立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地区的专利审批工作,它是世界上实力最强、最现代化的专利局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专利文献资源,先进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和丰富的专利审查、申诉及法律研究方面的经验。(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Africainedela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OAPI)OAPI创立于1962年9月13日,是非洲地区法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组织。(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UNESCO于1946年11月16日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和文化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世界版权公约》由该组织主持缔结和独立管理。(六)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ILO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缔结并共同管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该组织于1961年依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立。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分类公约名称缔结时间、地点由WIPO管理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于巴黎《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马德里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于马德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于海牙《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1957年于尼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里斯本《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于洛迦诺《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于日内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于斯特拉斯堡《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于布达佩斯《商标法条约》1994年于日内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于巴黎《专利法条约》2000年于日内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年于新加坡《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伯尔尼《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于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于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于日内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内罗毕条约》)1981年于内罗毕《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于华盛顿由WIPO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于罗马《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唱片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于日内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转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1974年于布鲁塞尔由WTO管理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3年于日内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于日内瓦注:字体加粗的为课程将要介绍的国际公约。当前讲授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该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主要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等制度体现。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须同等地给予其它缔约国国民。不同的国际公约对“同等”的表述不同,主要包括“不低于”、“不歧视”、“不应较为不利”等。(1)《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所称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每个缔约国给予联盟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包括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的待遇。【公约第二条:“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那个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场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的予以保留。”】【案例】国民待遇案1995年以来,荷兰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向中国申请并获得了剃须刀、剃须器十余项外观设计专利。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