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合作协议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信息:第一条、项目合作甲方将其所管理的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备工程项目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通过向充电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合理利润。甲、乙双方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约定:第二条、项目建设情况及要求2.1、项目地点:小区;2.2、建设数量:具体依据现场安装智能充电插座;2.3、甲方保证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2.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2.5、甲方应在前完成本项目建设场所上的整理工作,架设好本项目日常运行所需的220V线路、线管、防雨设备等,将符合以上条件的场所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建设。第三条、项目建设总投资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单位金额备注12345总价大写:合计¥:元6说明:第四条、项目建设、经营及移交合作期4.1、本项目分为设计,建设及经营三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期限分别为:4.1.1、设计期(含调试试运行)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4.1.2、建设期(含调试试运行)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4.1.3、经营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期间本项目及附属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经营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及就本项目合作模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第五条、建设项目收益方式5.1、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小区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正式经营后,在每月10号,甲方把上月卖卡收益支付给乙方,同日乙方与甲方核算电费成本,并于当日将电费和分成交付甲方。甲方分成=(收入-电费成本-设备折旧)*分成比例,5.2、卡片押金由甲方收取保管,如遇退卡,卡片押金由甲方退还。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享有如下权利:6.1.1、有权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及建设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予以监督并提出建设意见;6.1.2、有权在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6.1.3、有权在经营期间对乙方正确、合理使用项目建设及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6.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有如下义务:6.2.1、负有在本项目经营期内,监督智能插座日常运营及安全维护工作的义务;6.2.2、负有在本项目实施前、中、后充分做好用户宣传工作,加强住户充电管理,提高插座利用率的义务;6.2.3、在乙方经营期间,负有不干预乙方合法、正当的自主经营的义务;6.2.4、负有为乙方出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义务;6.2.5、负有在违约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义务;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7.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享有如下权利:7.1.1、享有按本合同第4.1.2条约定利用本项目进行经营的权利;7.1.2、享有在经营期间不受甲方不当干预、自主经营的权利;7.1.3、享有在建设和经营期间因建设或经营的需要,要求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手续和提供方便的权利;7.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负有如下义务:7.2.1、负有按本合同第5.1、5.3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的本项目经营收益的义务;7.2.2、负有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并负有按本合同第4.1.1条的约定,按时开工建设并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义务;7.2.3、在项目建设期间,负有遵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安全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7.2.4、负有在违约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义务;第八条、双方其他约定8.1、本项目建设的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属于IC卡预付费消费方式,项目建设期间,甲、乙双方委派代表按约定时间、地点为用户宣传和办理IC卡。充值现金由乙方收取、保管。8.2、本项目在经营期内,为方便用户办卡和充值服务,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甲方每月10日将上月用户办卡量和充值量的实际金额足额交给乙方。8.3、本项目建设的电动车智能充电系统是为满足小区居民日常出行需求,依据国家电网相关规定,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元/度来核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电费,每月10日缴纳上月产生的电费给甲方,如出现电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8.4、乙方在经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8.5、乙方在经营期内,遇有因电动车充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定责任。8.6、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派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及验收,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负责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问题。8.7、甲方在本项目经营期负责设备的安全监督,如因看管不到位导致设备被外力或重力及人为损坏不能使用的,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乙共同承担。8.8、乙方委派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协调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事宜。本项目经营期内,乙方提供专人对接,负责服务沟通,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定期巡检,并协助甲方宣传资料、使用方式方法,实现双方共赢最大化。8.9、本项目进入经营期后,甲方委派为代表,负责保管充值设备和为用户提供办卡与充值服务,并与乙方人员核算每个电费计费周期内成本。8.10、本项目在经营期内,连续三个月平均每个插座当月累计消费金额少于30元的,乙方有权取消一部分插座,累计发卡量大于3倍插座数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一部分。8.11、乙方保证每月一次正常巡检智能插座运行情况,不定期检测、维护、巡检系统运行情况。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1.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2.5条约定,未按时将适合项目建设的场所交付乙方建设的,除按100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本合同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约定的各项期间得以按实际迟延交场所时间予以顺延;9.1.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2.4条约定,无正当理由无理干预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者,由甲方按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1.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8.2条约定,未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每月用户办卡量和充值量的实际金额的,按每日0.5%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者,赔偿乙已投资损失及利息。应赔偿投资损失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应支付金额=(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项目总投资金额—经营期内乙方实际所得利润)×(1+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9.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2.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的电费成本的,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未及时、足额组织和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迟延的,按1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2.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及时将建设项目移交给甲方,并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的经营收益及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建设赔偿或补偿。第十条、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原因10.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者,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在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发生后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10.2、本合同第13.1条所称的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原因的定义为:10.2.1、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事实。10.2.2、政策性原因:系指因法律、法规的改变,或因政府管制或许可行为的限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无法由乙方继续进行经营的各种因素。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11.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11.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11.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11.4、因物业管理权属变更则合同终止;11.5、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附则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表人签章后即时生效,至本合同第4.1.3条约定的移交日或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失效。14.3、本合同一式份,每份共页(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内容等),甲、乙双方各持份。甲方:乙方: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