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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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二、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其措施需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三、矿井和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进风,另一段回风)。四、矿井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五、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六、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七、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八、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九、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十、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备案。十一、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十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公司备案。十三、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十四、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十五、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十六、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十七、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十八、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十九、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二十、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二十二、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二十三、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二十四、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二十五、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二十六、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二十七、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第二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在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入风口前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7%、断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二、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置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必须保证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并且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的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规定。四、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吸入风量、末端风量等。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在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其运转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其供风巷道内的人员撤出,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六、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须严格审批,并下达书面停电停风通知书到有关单位。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检部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部门要备案。七、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八、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瓦斯。.九、盲巷不允许存在,否则必须封闭,封闭时,在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缆等)。十、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十一、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风电闭锁”装置。十二、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并保证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十三、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十四、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3~5m,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第三项矿井瓦斯检查制度一、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1、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工。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经常检查有关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和其它“一通三防”情况,爆破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2、规定设专职瓦检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当班检查时间为:零点班:第一次为:0~1点、第二次为:3~4点。第三次为:6~7点。八点班:第一次为:8~9点、第二次为:11~12点、第三次为:14~15点。四点班为:第一次为:16~17点、第二次为:19~20点、第三次为:22~23点。其它有人集中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3、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4、对可能积聚和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二、通安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情况,合理划分和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负责检查落实。瓦斯检查工必须带全检查工具,按要求进行检查。每次汇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三、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存,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四、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牌板内容及悬挂地点应为: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日期、班次、姓名等;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内容为回风巷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日期、班次、姓名等。另设置若干块能反映当班瓦斯检查数据的小牌板,采面进风巷下出口30~50m处、采面回风巷、小绞车处、泵窝等机电设备地点及人员集中作业处各设一块小牌板。2、掘进工作面一块牌板,内容为工作面风流、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其悬挂地点为爆破工拉炮处。另应设置若干块小牌板,设在风机处、高冒顶处、小绞车、泵窝等集中机电设备处等。3、硐室检查牌板应悬挂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应在调节窗处,临时停风巷道设在栅栏处,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在深度大于2m处,其内容为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总回风巷、溜煤眼和其它有人集中作业的地点,每处设置一块能反映检查数据的瓦斯牌板。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三个班次的检查数据、检查时间、检查人等。瓦斯检查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且对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记在手册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调度室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手册、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五、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m长的胶管和检查棍。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以胶管伸入煤仓2m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m内电器设备运转,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六、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实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规定如下:1、设专职瓦检工的采煤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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