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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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注释:一、本章所称“铸铁”,适用于经铸造而得的产品,按重量计其铁元素含量超过其他元素单项含量并与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四)所述的钢的化学成分不同。二、本章所称“丝”,是指热或冷成形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但其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6毫米。总注释本章包括税号73.01至73.24具体列名的物品以及税号73.25及73.26的既未在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具体列名又未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章的钢铁(包括本章注释一所述的铸铁)制品。本章所称的“管”及“空心异型材”解释如下:—、管全长横截面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同心中空产品,其内表面及外表面形状相同。钢管主要是圆形、椭圆形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横截面,但也有等边三角形或其他规则外凸多边形横截面的。全长边角已经磨圆的横截面非圆形的产品以及带有法兰形端部的管子都应作为管归类。它们可以经抛光、涂层、弯曲(包括盘管)、攻丝及不论是否两管相接、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二、空心异型材不符合上述定义且主要是那些内外表面形状不同的空心产品。第七十二章总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章的产品。73.01钢铁板桩,不论是否钻孔、打眼或组装;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10—钢铁板桩20—角材、型材及异型材板桩是通过在轧机中轧制、拉拔、挤压、压折或成型制得或通过组装轧制零件(例如,通过铆接、焊接、咬边)制得。这些型材可通过简单咬合或甚至通过将其各边纵向并置后装配在一起。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板桩起码在纵向的各边都有连接装置(例如,槽沟、凸缘、锁口)。本税号包括:一、板桩角形片,用于构成弯角,因此,用折叠型材或沿长度切割的型材经焊接或铆接成为弯角。二、用三到四根臂架连接支撑的板桩型材,用于制隔板。三、连接板桩型材,这些型材的形状使它们能够用于连接不同类型的板桩。四、板桩导管及柱,这些货品被打入地下后即可相互连接而不需强制锁口。板桩导管为波纹形。板桩柱是由两块型材焊接而成。板桩通常用于砂地、积水地或水底土木工程项目的隔墙,例如,水闸、堤坝或壕沟用的隔墙。本税号也包括焊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税号72.16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通过焊接制得的异型材。本税号不包括:(一)焊接空心异型材(税号73.06)。(二)已装配成桩的板桩,这种桩没有供外部连接用的“联锁装置”(税号73.08)。73.02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钢轨、护轨、齿轨、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轨枕、鱼尾板、轨座、轨座楔、钢轨垫板、钢轨夹、底板、固定板及其他专门用于连接或加固路轨的材料):10一钢轨20—轨枕30—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40—鱼尾板及钢轨垫板90一其他本税号包括铁道或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不论是标准轨距还是窄轨距的。一、用于铁道或电车道的钢轨是热轧产品。本税号适用于各种长度的钢轨,包括圆头钢轨、宽底(或平底)轨、电车槽形轨、电车狭槽轨及导电轨等。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于铁道或电车道的各种类型的钢轨,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如用于架空运输装置、移动式吊车等)。但本税号不包括其类型不属铁道或电车道用的钢轨(例如,拉门轨、升降轨)。护轨,也称防护轨或安全轨,安装在铁路平交道口上及转弯处以防止火车脱轨。齿轨,用于陡坡铁路上。第一类齿轨是由网条长条平行钢轨用密集的横杆连接而成的,这些横杆间的间距正好与火车头下面齿轮的齿相啮合。第二类齿轨是装有齿的钢轨,轨上的齿能同样地与齿轮相啮合。所有上述这些钢轨都可以是笔直的、弯曲的或钻有螺栓孔的。二、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它们可以通过浇铸制得或通过其他方法制得,用于铁路的联轨点或交叉口。三、钢铁“轨枕”,用以支承钢轨并使其保持平行状态。它们通常是在轧制后压成最终形态,但也可将几个组成部件焊接或铆接在一起而成。它们通常具有“槽”形横截面或短腿Ω形横截面,不论是否钻孔、打眼、开槽,也不论是否装有链条、底板或配有整体成形的钢轨扣件箱,均应归入本税号。四、鱼尾板,为各种形状(扁平形、凸肩形、角形等)的热轧、锻造或铸造产品,用于两段道轨的联结,不论是否钻孔或打眼,均归入本税号。五、轨座(通常由铸铁制得),用以将圆头钢轨固定在轨枕上;用方头螺丝或螺栓将它们固定。轨座楔用于夹住轨座上的钢轨。钢轨垫板(基板、轨枕垫板)用以将平底钢轨固定在轨枕上。底板能保护轨枕,一般用扣钉、螺栓、方头螺钉、道钉加以固定,如果是钢枕,则通过焊接加以固定。钢轨夹同样用于将平底钢轨固定在轨枕上;用螺栓将钢轨夹固定在轨枕上,同时将钢轨的平底夹在轨枕上。本税号也包括其他硬质钢轨固定装置,例如,将钢棒弯成近似角钢形状的产品,其最短的一边压住钢轨凸缘,而最长的一边,其末端稍扁平而不尖,固定于轨枕上预先钻好的孔眼内。此外,本税号包括弹性钢轨固定装置。这些货品用弹簧钢制得,并将钢轨夹在轨枕或钢轨垫板上。其夹紧力是从“制成”状态就有的夹紧几何挠度产生的。通常用橡胶或塑料制成的垫片及绝缘体夹在紧固件与钢轨或紧固件与轨枕之间。六、底板及固定板,用以将钢轨固定在平行位置上。某些特殊间隔的固定板及角钢是供栓定一系列相邻排列的枕木用的;它们成直角地固定在轨枕上后,可以防止轨道在某些地方变形(或“蠕动”)。七、其他专用轨卡,这些装置用以附着或夹固在发生纵向蠕动的钢轨上。这些轨卡靠压在轨枕或钢轨垫板上以防止这种纵向移动。本税号不包括:(一)铺轨时用以固定钢轨的螺丝钉、螺栓、螺帽、铆钉及道钉(税号73.17及73.18)。(二)已装配的轨道、转车台、站台缓冲器及量载规(税号86.08)。73.03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本税号包括符合本章注释一定义的铸铁管及铸铁空心异型材。它们可以在铸模中浇铸而成,也可以通过离心铸造制成。在离心铸造法中,把熔融铁注入卧式圆筒内,圆筒快速转动,离心力迫使金属往壁上靠并最后固化。这类管子及空心异型材可以是直的或弯的,光面的或翅式的。它们可以带有套管、本身带凸缘或通过焊接或螺纹配上凸缘。为了便于装配,套节管的一头较大,可将第二根管子的末端接入。凸缘管(法兰管)可以用套圈、螺帽、螺栓、卡钉等进行装配,而螺纹管或平端管可以用管接头、套环或套圈进行装配。本税号也包括带有多口或分支口的管和空心异型材,以及用锌、塑料、沥青等盖面的管和空心异型材。本税号的管主要用于水、污水排泄、低压气体分送的加压管道或重力自流管道,或作为排水管道。本税号不包括:(一)管子附件(税号73.07)。(二)明显作为制品零件的成品管子及空心异型材,应按制品归入相应税号,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部件(税号73.22)及机器零件(第十六类)。73.04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10—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导管及钻管:21——钻管29——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31——冷拔或冷轧的39——其他—不锈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41——冷拔或冷轧的49——其他—其他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51——冷拔或冷轧的59——其他90—其他本税号的管及空心异型材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制得:一、热轧中间产品,中间产品可以是轧制并去皮的锭块,也可以是通过轧制或连续铸造制得的小方坯或圆材坯。制造过程包括:(一)在斜轧机(曼内斯曼轧管法)、车轮轧机、锥型自动轧管机中穿孔,获得比最终产品壁更厚、外径更大但长度较短的空心坯件。(二)用下列机器在芯棒上进行热轧加工:──三辊式轧管机(阿塞尔辗轧机或德兰士瓦轧管机),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制轴承管;或带导向盘的双辊式轧管机(狄舍尔法)或三斜行星式辗轧机;──具有多套不同轧辊的“连续轧管机”,在“全浮式”或半浮式固端芯棒上进行热轧(纽瓦尔法或达尔迈法);──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史蒂费尔自动轧管机;──顶管机,将坯件顶入连续轧辊中;──拉力减径机。这种方法制得的产品是成品管。二、在使用玻璃(玻璃润滑剂高速挤压法)或其他润滑剂的压力机中对圆材坯进行热挤压。这种方法包括下列具体工序:穿孔(不论是否扩径)及挤压。上述工序完了后要进行不同的后处理加工:──热加工:在这种方法中,再加热后的坯件先通过定径机或拉伸机,然后通过矫直机;──在芯棒上进行冷加工;在拉拔机中冷拉拔或在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中冷轧制(冷减径)(曼内斯曼轧管法或梅格瓦尔法)。这些加工方法可将热轧管材或挤压管材作为坯件,将其制成管壁更薄(但应注意,德兰士瓦法可直接减薄管壁的厚度)或直径更小的管子,也可制得直径或壁厚公差小的管子。冷加工方法还包括为获得光洁表面而进行搪磨及辊光的产品(粗糙度较低的管),例如,用于制造气动千斤顶或液压缸。三、浇铸或离心铸造。四、将管坯置于成形模中进行深拉,然后再将所得的坯件进行热拉。五、锻造。六、棒材切削加工后经冷拉拔或冷辊轧(冷轧)加工(不包括税号72.28的空心钻钢)。有关管与空心异型材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本税号产品可经涂层,例如,用塑料或用玻璃棉与沥青混合物进行涂层。本税号也包括翅片管及翅片空心异型材,例如,带纵向或横向翅片的整体成形翅管。本税号包括:用于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管子;用于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的套管、标管及钻管;用于锅炉、过热器、热交换器、冷凝器、炼油加热炉、电站供水加热器等的管子;高、中压蒸汽、房屋中供气或供水用的镀锌钢管或无镀层管(所谓气体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气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还用于制汽车或机械的零件,滚珠轴承、滚柱轴承、滚锥轴承、滚针轴承的环或其他机械用途,用于手脚架、管状结构及房屋建筑。本税号不包括:(一)铸铁管(税号73.03)及税号73.05或73.06的钢铁管。(二)铸铁空心异型材(税号73.03)及税号73.06的钢铁空心异型材。(三)钢铁管子附件(税号73.07)。(四)钢铁软管,不论是否带附件〔包括恒温器的波纹管及膨胀接头(税号83.07)〕。(五)绝缘电缆导管(税号85.47)。(六)已明显成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异型材,例如,用于结构体的管子(税号73.08)、集中供暖散热器的管式部件(税号73.22)、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排气集管(税号84.09)、其他机械零件(第十六类)、第八十七章车辆的排气箱(消声器)及排气管(例如,税号87.08或87.14)、自行车等用鞍座柱及车架(税号87.14)。子目注释:子目号7304.10、7304.21及7304.29这些子目包括所列的各种物品,不论其标准及技术规格如何〔例如,美国石油学会(API)对管道规定的标准5L或5LU及对套管、标管、钻管规定的标准5A、5AC或5AX〕。子目号7304.31、7304.39、7304.41、7304.49、7304.51及7304.59冷加工产品与这些子目号其他产品的区别,参见第七十二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二)款第二段。73.05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例如,焊、铆及用类似方法接合的管),外径超过406.4毫米:—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管:11——纵向埋弧焊接的12——其他纵向焊接的19——其他20—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用套管—其他焊接的:31——纵向焊接的39——其他90—其他本税号的管是将预先制成管状但未闭合的平板轧材通过焊合或铆合而制得的产品。这些管状产品可通过下列方法制得:──用一套轧辊对成卷平板轧材进行纵向或螺旋形连续加工;──用压力机或滚轧机对非成卷平板轧材进行纵向非连续加工。对于焊合的产品,对接边缘是不用焊料,通过闪焊、电阻焊或电感焊接合的,或用焊料及助溶剂或防止氧化的保护气体进行埋弧焊接合的。铆合的产品是通过对接边缘相叠并用铆钉接合而成。本税号的产品可以用塑料或用玻璃棉与沥青混合物等进行涂层。它们包括石油或天然气用的管道,油井或天然气井用的套管,远距离水管线路用管,煤或其他固体物料用的矿浆管,打桩工程或建筑柱用的管,也包括通常用加固环加强的水力发电水管。本税号不包括:(一)税号73.03、73.04或73.06的管及空心异型材。(二)钢铁管子附件(税号73.07)。(三)已明显成为制品的成品管。子目注释:子目号7305.11,7305.12、7305.19及7305.20子目号7304.10、7304.21及7304.29注释的规定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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