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WeifangUniversity【本章学习目标】了解保险的概念与原则;掌握海上运输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掌握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掌握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订立方法和投保业务的具体做法。[开篇导读]国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从而造成损失并产生费用。为转嫁这些损失及费用,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货物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它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本章重点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种险别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险别。[引导案例]某年9月,我国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价格条件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85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在安排了货物运输事宜后,于11月份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但不幸的是,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承运人仓库被盗。12月,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内涵、作用与原则(一)含义货物运输保险就是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按一定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作为凭证。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1.转移风险。2.均摊损失。3.实施补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1.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原则双方恪守信用,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就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3.补偿(indemnity)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发生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4.近因(proximatecause)原则(案例)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5.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近因原则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艾卡丽亚号”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服从命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导致船壳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一台属于保险标的的机床在火灾中被烧毁,火灾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该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场价格确定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3万元,企业以为保险公司会赔偿他们5万元,可是保险公司只赔偿了3万元,为什么呢,难道保险公司不守信用?分析: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偿3万元而不是5万元?在本案例中,该机床的保险金额是5万元,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5万元。该机床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是5万元,根据市场规律我们都知道“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购买一台同样的机床的实际价格只有3万元,而买台同样的机床就能完全弥补企业的损失。若保险公司赔偿企业5万元,那么企业就会因为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企业3万元就足以弥补企业的损失了,并非保险公司不守信用。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案例分析与日本商人CIF条件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CFR条件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运港装上船后生效。二、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术语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Insured)2.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Insurer)3.保险标的----保险对象4.保险合同(InsurancePolicy)5.承保险别(Conditions)6.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7.保险费(InsuredPremium)8.保险索赔(InsuranceClaims)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与费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一、风险的分类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PerilsofSea)也称海难,这是保险业的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一方面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指发生在海上的一切风险;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恶劣气候等2.意外事故:不能预期的意外原因导致的事故,如爆炸、火灾、沉没、搁浅、碰撞、互撞等(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一般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1.一般外来风险。如受潮、受热、发霉、偷窃、串味、短量、破碎、雨淋、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2.特殊外来风险。如罢工、战争、拒收等二、损失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如货物完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主要有四种情况:完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失去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货物丧失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但残损的货物,必须交由保险人处理。这种做法,称为“委付”。委付(Abandonment)汽车运往销售地销售,每辆售价为10000美元。途中船舶遇险,导致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如要修复汽车,所需修理费用,再加上继续运往目的地费用,每辆车将超过10000美元。此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并将残损汽车交保险公司处理。(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Loss)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上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损失原因不同,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如抛货)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如雇用拖轮拖拉搁浅的船舶)。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在,且风险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若是仅为维护船舶一方或货物一方的利益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视为共同海损。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行为所致,其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且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果的。第四,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即损失是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风险本身造成的。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并不涉及其他方;同时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如:由于天气闷热,致使C仓货物受潮受热。单独全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较共同点:都属于部分损失。区别: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由主观采取的措施直接造成,单独海损则是客观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损失的承担方不同。共同海损由获救收益方分摊,单独海损则由受损者单独承担。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案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实战分析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货物受潮2、船舶触礁后下沉,为使船只不至于沉没,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3、两只船舶不慎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货物散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