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电子合同:广义地,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地,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恩能够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卡基支付:是一种以电子信用卡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它是通过专用网络或互联网传送信用卡号码来完成支付的。持卡人对其所传送的信息,先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将信息本身、电子签名经过CA认证机构的认证以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传送至商家。电子银行: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等为媒介,客户使用各类接入设备自助办理银行业务的新型银行服务手段。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内容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不得被擅自删改或去除;一般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相应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将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类型的作品从传统的载体形式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存在形式,转换的方式包括录入、扫描、数字化录音和录像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电子商务: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销售和分配。狭义的说是将传统的商业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又叫做个人数据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限期透支,经发卡机构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原则;2、自由交易的原则;3、标准开放和信息透明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原则;5、电子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整体责任原则。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虚拟性;2、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和开放性;3、法律内容具有程序性和全球性;4法律客体的广泛性;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有形商品。凡是可以转让的商品均可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交易,但还得以来传统的手段完成配送或交付。2、数字化商品或信息产品。可通过网络直接下载信息化商品或信息,不在需要邮寄或专人配送。3、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4、在线服务。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数字签名的特点:1、身份认证。在信息传输中,数字签名可以证明信息是由签名者发送的。2、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在信息传输中,数字签名可以保证对发送的数据报文不做任何改动3、保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在信息的传输中,数字签名可以保证信息的发送方不能否认信息是由他签发的。电子认证的作用:1、防止欺诈。2、防治否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本特征1、有效性2、机密性3、完整性4、可靠性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特点1、虚拟化:a、交易行为虚拟化b、税收概念虚拟化c、税务信息虚拟化d、交易对象虚拟化e、税收原则虚拟化2、多国性3、隐蔽性4、便捷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黑客”的动机3、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4、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正常活动。试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避风港”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p238-239即“警告---移除”机制,指网络技术提供者只要按此机制行事(网络技术提供者应当在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及时从其系统中移除侵权信息),就可以进入限制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该机制实施要遵循的条件:1、著作权人的权利主张通知应当包括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侵权信息的存在等,否则,其权利主张将不构成有效的通知;2、网络技术提供者没有对警告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而只承担在接到形式上有效的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信息并通知用户的责任;3、如果用户认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不当,可以向网络技术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用以证明和说明涉嫌侵权的信息的合法性。意义:试述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辖权模式的冲击。1、网络空间的无界性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属地原则的冲击;在传统的税收管辖中,各国政府一直以实际资产、地理位置来确定其税收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属地原则的税收根基将失去意义,一个“全球电子商务”交易可能涉及很多个税收辖区,而对每一个辖区都实施征税显然面临很大的困难。2、网络用户身份的不确定性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的冲击。当依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遇到困难时,人们可能会依属人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但同样也会遇到困难。首先,外国人在外国上网进行商务活动没有任何困难,所以依用户所在地来确定其国籍是不合理的;其次,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独立性,全球性,自由性,任何国家都难以有效对网上活动进行监管和跟踪,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国籍税收管辖权也更是难上加难;再次,互联网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连接,因此可能发生利用别人的身份进行交易的情况。网上交易者身份的不确定性,使属人管辖原则也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性质。传统的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但是在隐私权进入网络领域时,出现了一些变化:1、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导致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共领域进行让渡,以维护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人们对社会信息的透明要求和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而解决此类矛盾,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就必然要求隐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的牺牲,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实现。2、从权利性质上看,信息社会中隐私权由传统的人格权而被赋予了财产性属性。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权的的客体权利,明显地可以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和带来财产性收益。3、由被动的支配权转向主动的自决权。传统的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当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在市场中能够获利的无形财产,则隐私权就成为了具有财产性质的可由个人信息主体支配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