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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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票据法本章复习提示(1)2005年删金融法概述、外汇管理法,2007年证券法与票据法分为两章。(2)前7年考试平均分8.9分/年,客观题。(3)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与变造,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权,本票出票和见票付款,支票出票和付款。(4)注意票据法与合同法的结合。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单选题2/23/31/12/23/33/33/3多选题2/14/24/26/34/24/22/1判断题3/31/11/11/12/21/1简答题5/15/1合计4/310/86/49/613/79/711/6本章重点难点讲解一、票据的含义与特征(了解)1、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种类: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例题1、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A、汇票B、本票C、发票D、支票答案:ABD(2005多选题)3、特征:(1)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2)无因证券(持票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不问取得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例题2、甲公司于12月1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12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2月16日甲、乙两公司买卖合同解除。12月18日付款银行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答案:×解析: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掌握)1、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2)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受款人与付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3)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发生的关系、2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2、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而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区别、联系(1)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票据基础关系。(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于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当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时,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如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如:(1)甲向乙签发5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6年3月1日,乙于3月5日背书转让给丙,持票人丙应于3月10日前提示付款。(2)如丙在3月20日提示付款,则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支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即2006年3月1日至2003年8月30日)。(3)如果丙于2006年9月30日才提示付款,则其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5万元)相当的利益。4、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三、票据行为(掌握)1、狭义票据行为汇票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本票有出票、背书、保证行为;支票有出票和背书行为。2、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因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买卖关系违法,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3、票据的签章(1998单、2000多、2001判、2003单)(1)签谁的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具体而言,1)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3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本名”的签名或盖章。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例题3、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有关票据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答案:C(2)未按规定签章的后果: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签章无效情形: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票据记载事项(1)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必须记载票据收款人,否则票据无效;出票日期必须记载,否则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必须严格审查这三项内容是否更改,否则,付款人或代理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四、票据行为的代理(掌握)1、票据代理必须符合的条件例题4、根据《票据法》规定,形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票据当事人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B、代理人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C、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D、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答案:ABC解析: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五、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取得(掌握)4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背书或交付);(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1)不受背书连续限制。只要持有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但是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的或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六、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掌握)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等。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3、可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4、票据权利行使、保全的场所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七、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掌握)1、挂失止付(1)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注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2)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3)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5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1)须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或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2)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例题5、根据有关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A、失票人所在地B、收款人所在地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D、出票人所在地答案:C(3)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最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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