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辅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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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1-本次课标题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授课班级上课时间周月日第节上课地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学难点: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授课方式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法律的语言逻辑表达与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课堂法制教育与法庭旁听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授课时数4学时学习思考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什么?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5、大学生应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授课后记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2-教学内容: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洛克链接案例: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链接案例: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基本特征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3-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三、法的历史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汉莫拉比法典)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4-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作用2、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3、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4、促进和保障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民法与刑法的比较为例,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里面出现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但民法以补偿方式为主,刑法以惩罚方式为主。再以行政法与民法比较为例,两者都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就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立法)1、立法含义: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又称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2、立法机关: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和地方立法权。(二)法的执行(执法)1、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5-管理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2)执法合理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3)执法效率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三)法的遵守(守法)1、守法的含义社会主义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法的遵守,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2、守法的基本要求(1)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而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2)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链接案例:警察也要守法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事后,我虽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原告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该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6-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辆摩托车后驶离了现场。尹琛琰被盗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货物,价值总计24546.50元人民币。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尹琛琰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02年12月12日判决如下: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四)法律适用(司法)1、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我国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3、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项内容(1)正确,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2)合法,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3)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4)公正,指司法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在法律允许的酌处权范围内,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5)合理,这里讲的理是指办案时,在法定的酌处权内,应审时度势,考虑案件所发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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