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098)doc-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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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1页[共8页]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2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5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4.2保险金的申请5.释义5.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5.2现金价值5.3认可医院5.4专科医生5.5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5.6遗传性疾病5.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5.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合同效力1.5合同内容变更1.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7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3.2减额交清3.3减保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2页[共8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须与主险合同一致。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亦终止。1.5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3页[共8页]3.被保险人身故的;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您的权利和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十元。3.2减额交清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3.3减保主险合同减保时,本合同才可以办理减保,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4页[共8页]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释义5.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5.2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5.3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5.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5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5.5.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5页[共8页]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5.5.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5.5.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5.5.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2920091第6页[共8页]5.5.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5.5.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5.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5.5.8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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