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七章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三、人寿保险的种类一、人身保险的定义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P210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1、风险事故是与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2、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是变动的,但较其他事故发生概率而言又是相对稳定的。3、寿险经营中面临巨灾风险较少,寿险经营的稳定性也较好。因此,在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一、人身保险的特殊性P21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1、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2、次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P211(对于非标准体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P212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1、保险金额的确定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2、保险金额确定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P212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P21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P2131、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2、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P213长期的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人身保险P213-214人身保险的种类注意:1、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种类二、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三、人寿保险的定价一、人寿保险的种类(一)普通人寿保险(二)年金保险(三)简易人寿保险(四)团体人寿保险(五)新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P218死亡保险普通终身保险(终身缴费方式)终身寿险P218限期缴费终身保险趸缴终身保险(限期缴费的一种)生存保险P219两全保险(生死合险)P219一、普通人寿保险P214—216一、普通人寿保险注意:1、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只有生命的付出,才能得到保险金。)2、定期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优点: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缺点:保险期限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且已缴保费也不退还。P2153、终身死亡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4、生存保险5、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P216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P216二、年金保险的分类P216—P217年金——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金划分标准年金种类缴费方式趸缴、期缴被保人数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存者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变额开始给付日期即期、延期给付方式终身、最低保证、定期生存二、年金保险注意:1、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记:见利忘义)2、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帐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3、最低保证年金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年数,在规定年数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P217三:简易人寿保险P2181、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2、为了防止逆选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1、定义: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质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使用团体保险单成本低保险计划的灵活性采用经验费率四、团体人寿保险P219—P221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注意:在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采用团体保险的方法承保,可以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对人数较少团体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可以承保的证明对投保人数的限制若保费是双方承担投保人数≥75%若保费由雇主负担投保人数=100%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而每个被保险人则仅持有一张保险证。成本低:使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①简化了手续②减少了佣金支出,节约了业务管理费用③节约了体检费④减少了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使平均死亡率、疾病率相对稳定保险计划的灵活性:表现在对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采用经验费率: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其中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经验费率的方法一般参考上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决定下年度的保险费率。团体保险费率低的原因1、分红保险P222-P224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a.保单持有人享有经营成果b.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c.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d.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红利分配分配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五、新型人寿保险2、投资连结保险P224定义投资帐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帐户。投资帐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帐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保险公司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2、投资连结保险P226-227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a.投资账户设置: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b.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c.保险费:交费机制具有灵活性d.费用收取:收费收取上相当透明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3、万能保险P227-P229定义a.万能寿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b.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c.万能寿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a.死亡给付模式b.保费交纳: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c.结算利率d.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二、人寿保险常用条款1.不可争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4.中止、复效条款5.自杀条款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8.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1、含义: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二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2、制定此条款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即:约束保险人)。3、适用范围:我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P230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不符合投保规定)2年内——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保费处理方法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年龄不实,少缴保费(即:真实年龄>投保年龄)——年龄不实,多缴保费(即:真实年龄<投保年龄)——退还多收保费3、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方法:实付保险费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注意:实上应下)应付保险费补交保费调整给付保险金处理方法二、年龄误告条款P231《保险法》第54条1、宽限期:自应缴保费之日起计算60日止。2、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宽限期条款P231《保险法》第58条1、基本内容:寿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能够要求的必要条件,合同失去效力,称为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2、复效期:我国规定为二年。3、对投保人来讲,复效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性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四、中止、复效条款P232《保险法》第59条1、基本内容:(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免除(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责任。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处理方法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4、适用范围: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合同(注:不能适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五、自杀条款P233《保险法》第66条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1、申请退保,体现为退保金。2、改为交清保险单。即: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保险金额相应的降低3、改为展期保险单。即: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应缩短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交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P2341、基本内容:寿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即把保险单抵存于保险人处)向保险人申请贷款。2、贷款金额以低于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3、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4、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5、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七、保单贷款条款P2361、基本内容: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2、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3、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