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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拒绝与限制载运第八条行李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退票第十一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二条附加服务安排第十三条行政手续第十四条连续承运人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七条其它规定第十八条生效与修改1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8年6月1日生效)第一条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我们、我们的是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2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委托我们照管的行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2)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3失。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电子客票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有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附载的合同条款的声明是指您的客票或者行程单/收据上载有的或者与其一并交给您的本条件的概述和声明。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定义您、您的和您4本人)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约定在某一地点的停留,该地点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客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或者电子客票,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非托运行李是指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第二条适用范围2.1一般规定除本条件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者航段。2.2包机运输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52.3代码共享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2.4法律的优先适用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际运输,如本条件与我们的运价规则或者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或者法律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第三条客票3.1一般规定3.1.1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有效的身份证件。3.1.2客票不得转让。3.1.3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6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3.1.4如果您持有未曾使用的上述3.1.3款规定情形的客票,因不可抗力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金额,将给您提供一个凭证,用于您以后旅行时搭乘我们的航班。3.1.5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3.1.6除电子客票外,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您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个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3.1.7(a)如果您的客票全部遗失、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您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根据您的申请,经我们查证后,我们可为您补开新客票以替代遗失或残损的客票。但是,您须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证据,并且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偿还我们因给您补开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该费用和损失不超过原客票价格。这对于因客票冒用而给我们或者其它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我们不会要求您偿还。填开客票的承运7人可以为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客票的遗失或者残损是因出票承运人或者其销售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1.7(b)如果您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开有效客票的证据,或者您不签订上述协议,出票承运人可以要求您为补开的客票支付全额票款。经原出票承运人证实,遗失或者残损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可办理退款。3.1.8客票是有价票证,您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3.2客票的有效期3.2.1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3.2.1(a)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或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3.2.2如果您定座时,由于我们不能提供任何座位,使您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将延长客票的有效期限。您也可按本条件第10条的规定退票。3.2.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8行时,我们将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我们能够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按照您所付票价的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患病应当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当客票上有数个乘机联,或者电子客票的电子联上包括一个或者数个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上的您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遇此种情况,我们将同样延长陪同您的近亲属人员的客票有效期。3.2.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以通过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近亲属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种更改,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3.3票联的顺序和使用3.3.1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将会失效。3.3.2如果您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自行选择接受9新票价还是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3.3.3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照您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您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作废。3.3.4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不会导致票价的变化,然而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3.3.5您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您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3.3.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相应后续航班的定座。3.4承运人的名称与地址在客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语形式。与客票承运人栏内我们名称的第一个缩语词10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应当视为我们的地址。使用电子客票时,该地址标注于旅客行程单/收据我们的第一航段中。第四条票价与税费4.1票价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将根据您购票之日我们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您的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如果您要变更您的航程或者旅行日期,将可能影响您应支付的票价。4.2税款和费用政府、其它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应当由您支付。在您购买机票时,我们将告知您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通常大多数税费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对航空旅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常有变动,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后征收。如果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您有义务补交。同样,如果您在购买机票时支付的税费因被取消或减少而不再适用于您,您有权申请退款。4.3货币票价、税款和费用的支付,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除非11在您付款或付款前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由于当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它种类的货币。第五条定座5.1定座要求5.1.1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将记录您的航班定座情况。如您有要求,我们将给您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5.1.2某些票价含有限制或拒绝您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条款。有关票价的具体条款请参照相关运价规则。5.2购票时限您应当在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前支付票款。否则,我们将取消您的定座。5.3个人资料您认可提供给我们的与您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定座、购票、获得辅助服务、扩展和提供服务,为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给政府部门。为此,您同意我们保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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