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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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实务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简介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企业的收入(一)企业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的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存货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劳务、服务及加工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非流动资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债权、股权、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将资金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非资本化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出租有形资产使用权的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特许使用权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收入;(上述八项以外的各种收入)(二)不征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解释中下面三个内容均2指政府收入或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母子公司、联营企业)(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四)免征、减征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而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免征、减征所得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一条;3(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所得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所得。三、扣除项目(一)工资1、工资总额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合理工资掌握原则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3、工资支付形式:(1)现金(2)非现金(实物)(二)职工福利费1、职工福利费是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支出。列支的范围及内容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据实扣除。3、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份按新税法规定扣4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职工教育经费1、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包括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具体列支内容参照财建[2006]3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2008年度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四)工会经费1、凭企业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进行扣除。2、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内部份,准予扣除。(五)业务招待费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当年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净值)=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退还或折让折扣5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六)广告费、宣传费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当年销售收入的确定与上面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中相同。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新税法的比例计算扣除。(七)捐赠支出1、捐赠支出分两类进行处理(1)公益、救济性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2、捐赠扣除标准明确如下: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不能扣除。但是,特定事项捐赠除外,如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a(八)借款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6(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3)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且真实、合法、有效)。(九)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1、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按浙政[1997]115号通知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2、特殊工种的法定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据实扣除。3、企业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准予税前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十)管理费1、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不得扣除。(总机构与分支机构)2、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定价;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十一)租赁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7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构成价值部分计提折旧费,分期扣除。另外: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费,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2.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据实扣除。(十二)佣金及手续费1、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三)准备金1、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所有计提的各种准备金)。2、2008年1月1日前按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十四)其他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可以扣除。82、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提供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差旅费须附车票、住宿费等原始票据。3、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发生的担保损失,与该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可以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若与该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则不得扣除。与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与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密切相关的担保。4、按税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的加计扣除:如:残疾人工资100%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50%的加成扣除。5企业的折扣费、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资产损失的扣除等上述扣除项目以外的各类扣除项目按照新税法和相关文件通知规定扣除。四、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二)税收优惠税率1、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20%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对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低于3万元(含93万元),在20万税率上再减半征收。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4、国发[200]739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及减半其他享受低税率企业的税率规定。第二节:应纳税额计算与会计分录一、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情况下产生的差异调整第六节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实务案例一:A公司2009年9月份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相关资料如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方面相关资料如下:1、2009年1-3季度营业收入合计8500000元,营业成本7150000元,利润总额425000元。1-3季度已预交企业所得税106250元。2、(1)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合计12000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210000.00元,补贴收入50000.00元(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2)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合计10080000.00元,其他业务成本178500.00元;(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3200.00元;(4)2009年营业费用合计550000.00元,其中:广告宣传费150000.00元,管理费用350000.00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0000.00,不合规票据10000.00元),财务费用120000.00元;(5)营业外支出合计25000.00元,其中:税收罚款及滞纳金3000.00元,非公益性捐赠5000.00元;(6)2009年1-4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38325.00元。要求:(1)计算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编制企业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1)2009年9月止是计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元,用工补助收入元;(2)2009年9月止累计主营业务成本元,其他业务成本元;(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32万元;(4)营业费用合计55万元,管理费用合计35万元,财务费用合计12万元;(5)营业外支出合计元,其中:税收罚款及滞纳金元,费公益性捐赠元;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间:10季度申报:季后15天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后5个月内根据综合题资料内容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实务操作: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实务操作;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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