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筹资和投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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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筹资和投资阶段的纳税筹划本章学习要点及目标企业筹资阶段的筹划原理和税收政策企业投资阶段的筹划原理和税收政策学习本章内容,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筹划原理,结合设立企业筹资的实际情况,恰当的选择适于操作的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发展壮大离不开投资,投资又需要筹资来支撑,所以,筹资和投资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方面。第一节企业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一、筹划原理企业要开展经营活动,离不开筹集资金,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融资渠道不外乎内部和外部两种。从内部来说,包括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内部集资:从外部来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企业最终承担的筹资成本也不相同,税法对不同的筹资成本给出了不同的扣除规定,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也有差别,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筹资阶段进行恰当合理的业务安排,以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二、筹划政策依据和筹划思路的选择(一)一般借款利息的筹划(二)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筹划(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筹划(四)借款用途的筹划(五)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筹划(六)租赁方式的筹划(七)权益和负债的结构筹划(一)一般借款利息的筹划1.税收基本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作为费用核算中的一项开支,同样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其中,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2.税收筹划思路从上述规定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个关键,2004年10月29日起,央行已经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市场化的利率不是固定的,所以,寻求本省金融企业的利率的相关规定或个案都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寻求和自己借款利率相近或相似的银行信息,为企业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那么,作为企业的借款双方,假如事先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较高利率的业务案例或文件,则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时,通过安排协议,尽量使业务类型、借款规模、借款条件等和已知金融机构高利率个案或规定靠近,争取采取较高利率来确定税前扣除利息,获取筹资的税收利益。当然,筹划离不开双方的沟通协商,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甚至获取的税收利益也可以由双方共享。(二)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筹划1.税收基本政策(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②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第①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税收筹划思路从上述规定看,关联企业的借款,受债资比和利率的双重限制,借款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产生的利息,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关联企业间存在购销业务关系,可以考虑将借款变为采购方式的预付款或贷款为销售方的赊销款项,实现商业信用筹资。这种方法,需要筹资方事先向对方提供资金需要量,这样,双方才能按购销业务做好事先的筹划安排,对于这种货物销售,可以作为滞纳金或违约金等各种名义向销售方支付利息,税法并无规定购销业务中的资金就是利息。这样,规避了借款利息的扣除限制。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可以控制关联借款的数额,超过关联交易规定的2:1或5:1,则可以通过分拆借款,向金融机构寻找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费用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并可以避免缴纳流转税及其税费附加。当然,向金融机构借款,可能会产生借款的前期费用比如审计费用、评估费或担保费用等,企业应该将该笔支出和关联关系借款超过规定比例不允许扣除的利息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筹划1.税收基本政策(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件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条件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税收筹划思路上述规定对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税前扣除做出了限定,强调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可以围绕借款利率进行安排,将利率调整在合理范围之内,超过利率对应的利息,可以变换方式支付给个人。这个筹划需要和个人进行沟通,甚至将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和个人进行共享,以取得个人的积极配合。【案例3-1】【基本资料】北方电器公司职工人数为1000人,人均月工资为1700元。该企业2009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为10%,假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当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300000元(利息支出全部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请针对超标利息提出对该企业的纳税筹划建议。【案例筹划分析】筹划安排前:利率超标3%,要依法调整所得额。企业所得税=(300000+1000×10000×3%)×25%=150000(元)筹划安排后: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7%: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为:10000×(10%-7%)=300(元)。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到1725元。这样,企业为本次集资所付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资增加到1725元仍然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额,因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00×25%=75000(元)。前后比较,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150000-75000=75000(元)。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1000×(10%-7%)×20%=60000(元)。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益也提高了。(四)借款用途的筹划1.基本税收政策(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税前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2.税收筹划思路借款费用要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情况,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是允许税前扣除的,资本化的费用不允许直接税前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的规定是“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这里强调的是“专门借款”,出发点就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月工期的存货,非专门借款取得的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在此限制之列。我们知道,在企业实际业务中,资金一旦注入企业,是无法准确区分哪些是专门借款,哪些是流动资金借款的,而且,银行放贷更加关注的是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所以,可以通过改变借款名义,将专项借款改为流动资金借款,来达到借款费用扣除的目的。当然,这个思路的实施,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进行巧妙安排,要有申请流动资金的合理理由和项目,需要具备申请流动资金的条件。【操作要点】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项目,以符合申请流动资金的理由。比如,签订了大量产品销售合同或大额订单,需要大量采购原材料或其他需要,这个时候,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对于供应材料方,可以暂时通过信用融资方式后延付款等。(五)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筹划1.基本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2.税收筹划思路从上述规定看,股东投资不到位或试图通过拉长投资利用借款获取税收利益的途径已经被堵死了,所以,在借款时,尽量通过信用方式融资,或要求购货方提前支付预付款方式,减少该期间的投资不到位的借款数额和利息支出。当然,股东尽快补足资本金,则不需要考虑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扣除问题了。(六)租赁方式的筹划1.基本税收政策(1)流转税政策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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