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内监督(18455)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着全国政权,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政权和党自身的命运。在当代,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形势,要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只有正确地行使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把我们的事业引向深入,引向成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在客观上决定了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监督”。邓小平在1957年《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说:“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第一节党内监督的制度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管理权力。如何使权力为民所用而不被滥用,或者说如何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现象出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党内监督要依靠制度来保证,没有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党内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3)述职述廉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4)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予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5)信访处理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6)巡视制度。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7)谈话和诫勉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8)舆论监督制度。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9)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节党内监督的特点党内监督是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反映和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通过评价、揭露、纠偏等方式在党内开展的协调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因而,党内监督也具有四个方面特点。(1)自觉性。这是党内监督的总体特征。由于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使之具有自我监督的可能性。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能正确认识历史的进程,自觉地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行事。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能够正视自己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防范、克服、抑制这些问题的愿望和信心,并由此去探索和认识监督的一般规律,努力使自己内部的监督活动与监督规律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使党内监督成为一种不断趋近监督规律要求的自觉的活动过程。(2)强制性。党内监督是一种自觉的行动,也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监督实践活动都是带有强制性的,不是以被监督者的自觉性为前提条件的,被监督者对监督的思想认识和思想态度,并不能对监督活动能否进行以及怎样进行构成决定性的影响。党的每一个组织和成员,无论思想水平高低,无论愿意与否,都始终处在被监督的状态之中,都要为监督力量所控制、所制约。(3)客观性。所谓客观性,一是对被监督者而言,党内监督,总是通过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一个党员对另一个党员的具体形式来进行的;二是对于监督者而言,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也并不以自己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因为,监督者只能用党内统一的行为规范去考察、评价被监督者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既定的要求和程序去揭发、披露被监督者的错误言行,也必须用有关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监督活动。(4)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指监督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受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和阻碍,尤其是不受来自被监督一方的组织行为或个人行为的影响和阻碍。党内监督的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在掌握监督权力的专门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以下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仅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同时也受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这意味着它在独立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监督权利时,可以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支持和保护。二是专门监督机构有较广泛的专门权力,如调查权、检查权、处分权、建议权等。这种权力的完整性,意味着监督机关可以减少依赖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而相对独立,有系统地进行监督活动。三是为保护专门监督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党还对诬告、作伪证、妨碍干扰案件查处等活动制定了处分规定,这就为监督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第三节党内监督的原则和方针实践证明,增强监督意识,是提高监督自觉性的提前,所以我们一定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的监督意识,积极地引导全党对自身的执政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既实行事后的监督,又重视事前的监督,更应注意把监督贯穿于执政活动的全过程。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针,在党内监督方面要注重以下六个方面。(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关键要引导全党同志不断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长期坚持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第一,切实加强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准则。正确认识国情,按照国情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开展工作,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依据。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是坚持求真务实的根本要求。要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加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自觉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把求真务实体现到各项工作中去。求真务实要紧紧围绕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来进行,更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上,坚持以求真务实精神去抓落实,并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坚持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三,切实建立健全制度,为坚持求真务实提供体制保证。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群众的制度、民主集中的各项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设和创新来保证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2)坚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自觉地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由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