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进程的加快,城市也在不断一天天地长高,电梯正在成为现代人生活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工具。据中国电梯协会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备案在册的电梯数量正在以每年高于20%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底将超过100万台,届时我国将成为全球电梯保有量最大的国家。在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这种垂直速度所带来便利的同时,电梯事故也不时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着现实版的生死时速。据统计,有人员伤亡的电梯事故,2003年53起,2004年26起,而2006年全国共发生电梯严重以上事故39起,死亡31人,电梯已经成为容易对公众百姓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场所之一。真实案例2004年3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三O四医院发生一起电梯溜梯蹲底事故,造成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2007年3月12日,大连最高建筑世贸大厦的电梯事故,19人受伤,5人重伤;2007年6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电梯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2007年12月21日上午,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世纪大道站内一部上行的自动扶梯在运行时突发故障骤停,并开始倒行,导致正在电梯上的乘客纷纷往后跌倒,发生挤压,造成多人受伤;而类似的事故在2003年9月8日及11月8日也曾在上海交通一号线发生,导致十余名乘客被“叠罗汉”,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通过事故分析可知,造成电梯事故主要原因多为个别装置失效或不可靠所造成的,与电梯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不无关系,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在这些事故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则是可以通过购买电梯责任险向保险公司转移的。隐患电梯伤人商场也担责任本报讯(王鑫记者晨迪)近日,高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动人行步梯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商场虽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且自动电梯也验收合格,但该电梯却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受伤者共2万余元。庭审中,原告的监护人王某称,去年6月1日,她带儿子在被告商场购物时,因商场电梯存在故障(断了一个齿)以及电梯上下口没有安保人员等原因,导致小孩右手小指被电梯夹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诉请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被告商场则辩称,对小孩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自动人行步梯不但验收合格,也通过了安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且在电梯口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使用人在使用时照顾好老人、小孩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受伤是因王某监护不力,小孩逆行电梯所致。因此不应担责。法院认为,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经营场所和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原告摔倒仅仅是事故原因,而导致原告身体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是自动人行步梯的安全隐患,且这一安全隐患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警示范围,因此,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在商场已进行警示的情况下,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使小孩脱离其监护范围,导致小孩受伤,故王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