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A修改(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2.在2.1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2.1(3)最后加“;”3.2.2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4.4.5(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5.将6.7(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修改为:“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二)“检验方法”栏修改1.将2.1中的“目测”修改为“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2.3.7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三)增加的内容1.增加3.10项,即:“项目及类别”为“警示标识C”,“检验要求与内容”为“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检验方法”为“目测”2.增加4.8项,即:“项目及类别”为“警示标识C”,“检验要求与内容”为“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0.40m,轿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检验方法”为“目测”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即第22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在序号5(即2.1通道及检修门、检修活板门)中增加一栏检验项目:“(4)维修距离;”3.在序号24(即3.9限速绳或安全绳)之后增加序号25一栏“3.10警示标识”,检验类别为“C”4.在序号32(原序号31,即4.7安全钳)之后增加序号33一栏“4.8警示标识”,检验类别为“C”5.注B-2修改为“条文序号为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2、5.5、6.1~6.9、7.1~7.5的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5、6.1~6.9、7.1、7.2、7.4、7.5(1)的检验项目(共49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2.10、2.11、3.1~3.10、4.1~4.8、5.1、5.2、5.4、5.5、6.1~6.9、7.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9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杂物电梯类型,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6.增加注B-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7.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四、附件C修改1.检验结论页(即第29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在序号14增加“(1)缓冲器或限位挡块的设置”,如下表1所示:表114C3.8缓冲器或限位挡块(1)缓冲器或限位挡块的设置(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3.序号33修改为:“7.2对重(平衡重)安全钳动作试验”。4.增加注C-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五、附件D修改1.附件D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问题和意见:检验人员:日期:年月日(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受检单位接受人:日期:年月日受检单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受检单位负责人:(受检单位公章)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维护保养单位公章)年月日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