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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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滦南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创新务实政府、高效服务政府、民主法治政府和清正廉洁政府。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局局长。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要情况和某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汇报。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行使职权。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八、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九、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十、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十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群众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六、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十九、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确保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质量。二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3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二十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承办。二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二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五、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图书馆等公开平台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六、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七、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二十九、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三十、虚心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三十一、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二、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三十四、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从严要求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造廉洁勤政的干部队伍。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工作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对全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的奖惩事项;(三)讨论通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五)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六)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形势,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1-2月召开一次,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监察局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三十八、县政府办公会议包括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无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副县长出席。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县政府专题会议,若涉及副县长分工以外的重要事项,要在会前、会后与相关副县长沟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三十九、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日常性工作。县长碰头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四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全体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开展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二)研究政府系统正股级干部任免和行政监察方面的重大事项;(三)研究需要党组会议做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四十一、县人大、县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第十章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县直单位、管委会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要求。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三、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四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示的事项。四十五、县政府向市政府呈报的的请示、报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其他重要文件,由县长审定签发。以县政府的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属于有关副县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后,报主管副县长审定签发,重要事项须请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各部门、各镇和有关单位发文,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副县长审定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直接签发。四十六、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镇所辖行政村及不属于县政府管理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必须呈报的,须以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四十七、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县委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和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镇发文。四十八、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就某项工作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其文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主管县长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第十一章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四十九、印章管理。滦南县人民政府印章、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均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不得随意敞开保管柜,严防印章被盗;县政府印章(含套印章)及办公室印章一般不得带出,特殊情况需经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派印章管理人员随行,用印后及时收回锁好。五十、印章使用。凡需用县政府印章的,必须由县长审批。县长不在又实属紧急的,也可由县长授权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用印必须由县长审批。凡需用政府办公室印章的,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印章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空白纸上用印。每次用印都要登记,用印后要将有关材料留存备考。第十二章请示报告制度五十一、县政府每半年向县人大报告、向县政协通报一次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完成情况。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一般每半年向县政府汇报一次工作。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受县政府委托部署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报告县政府。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因事外出,应由本人提前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假,外出期间要安排好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外出归来要及时销假。五十四、认真执行重要客情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到滦南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县政府权威,不折不扣地执行县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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