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义工服务名称: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第二条义工服务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第三条义工服务宗旨:弘扬大爱,乐善天下。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第四条义工服务精神:点滴之水,汇而成河,润泽四方。只要大家付出滴水的微薄力量,凝聚的将是无穷的能量。第五条义工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义工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第七条义工的管理责任:实行滴水公益义工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滴水公益义工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每八条各地滴水义工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第九条各地义工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义工联盟自定。第二章服务范围第十条滴水公益义工服务范围:(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和遵守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章程。2、必须自愿加入滴水公益义工联盟。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4、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8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8、必须是自愿。即主观自觉选择。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11、崇尚平凡义工,要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张证件照。(二)经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管理小组审核并确认通过。(三)由滴水公益义工联盟发给义工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义工组织的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三)参与义工队伍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七)对义工活动开展中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依据«浙江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的相关条例依法维护受伤害义工的正当权益。(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的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服务证和义工标志。(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三)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过一次滴水义工组织的社会活动。(四)内部搞分裂、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第十七条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义工组织,交回义工证和其它义工标志。并报滴水义工联盟备案。第四章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管理小组职责第二十六条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管理小组职责:(一)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管理小组包括各地总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二)负责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相对应的各种日常工作,负责直属组织上传下达工作。(三)负责滴水公益义工联盟信息整理、编辑、传递,并配合各服务队要求开展信息、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四)传递滴水义工联盟总部决定、地区机构发展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协助各地滴水义工分会处理日常事务。(五)负责对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六)做好各项活动的策划筹备和活动开展。(七)了解沟通会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做出调整,积极引导会员参于慈善事业。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组织经费来源:(一)社会人士的捐赠。(二)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三)企业向滴水公益义工联盟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四)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经上级组织批准的义卖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第二十九条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三十三条滴水公益义工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滴水公益义工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公募和捐赠第三十五条滴水公益义工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不得接受现金捐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冒用义工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8月20日经滴水公益义工联盟审核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滴水公益义工联盟。滴水公益义工联盟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