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潍坊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市经贸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新申报认定企业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2、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4、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六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2、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3、市经贸委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及综合评审。5、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七条已是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三章评价第八条依据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九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3、数据核查。市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3、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认定;已是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第十四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五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县(市)区经贸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负责督促整改。第十六条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经贸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将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市直企业径报)、市财政局。第十七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依据《潍坊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予以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