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诉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04823号原告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燕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奎。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崇。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纪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雪岩。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华光公司)与被告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以下简称普天设备厂)、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纪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任颂担任审判长,法官陈京华、法官金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鸟华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环、被告普天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李崇、被告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连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鸟华光公司诉称:2003年7月至9月,青鸟华光公司与天津华瀛首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青鸟华光公司向华瀛公司提供、S600手机电池。青鸟华光公司向华瀛公司供货后,华瀛公司欠青鸟华光货款1606069元。青鸟华光公司于2004年7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瀛公司支付青鸟华光公司本金及利息。2004年10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华瀛公司给付青鸟华光公司货款1606069元、利息60035元、诉讼费用34546.45元,共计1700650.45元。2004年12月7日,青鸟华光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250299元,发现华瀛公司查无下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2005年7月1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经查,华瀛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向天津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华瀛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普天设备厂出资2200万元,新纪元公司出资550万元,天津盈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溢公司)出资8250万元。然而三股东均未向华瀛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公司账户/临时账户注入一分钱,华瀛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即便认为三股东形式上出了资,但有证据证明华瀛公司成立的当日,全部注册资金11000万元都被抽逃。青鸟华光公司认为普天设备厂和新纪元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或是抽逃出资行为,给青鸟华光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普天设备厂和新纪元公司连带清偿华瀛公司所欠青鸟华光公司的货款本金1450351.45元及利息17752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12月7日至2007年1月16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普天设备厂辩称:2003年7月2日,普天设备厂将2200万元汇至华瀛公司的账户,盈溢公司和新纪元公司也将各自的出资额汇到该账户,2003年7月4日,华瀛公司通过了天津市火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火炬所)的验资,并领取营业执照,这些表明普天设备厂已经足额缴纳了认缴出资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2004年7月4日从华瀛公司转走的1.1亿元资金全部进入新纪元公司账户的行为,普天设备厂既没有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也没有从中占有分文资金,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故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华瀛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自主进行经营管理,普天设备厂仅以股东身份对其享有权利和义务,从股东职责上来看,普天设备厂对2003年7月4日的转款行为没有任何责任,更谈不上滥用股东权利。综上所述,不同意青鸟华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对普天设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新纪元公司辩称:青鸟华光公司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已经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理过了。新纪元公司已经完成对华瀛公司的出资,有银行划款凭证实,火炬所验资,足以说明新纪元公司足额缴付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华瀛公司将2200万元打到新纪元公司名下,新纪元公司一直误以为是普天设备厂偿还给自己的借款,但在知道不是偿还借款之后,即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2200万元返还给华瀛公司。至于8250万元,是华瀛公司直接偿还盈溢公司的借款,与我们没有关系。应当驳回青鸟华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8日,由董事长周明海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设立华瀛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华苑产业园区天华道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海,注册资本1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高科技项目投资,高科技项目咨询服务,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环境保护、生物技术(不含药品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新材料的开发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营业期限为20年。公司股东以及出资情况为盈溢公司出资8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普天设备厂出资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新纪元公司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003年7月2日,普天设备厂将2200万元汇入华瀛公司的608-095211072949-1账户。2003年7月3日,新纪元公司将550万元汇入华瀛公司账户(开户行608,账号095211072949-1)。2003年7月3日,盈溢公司将8250万元汇入华瀛公司账户上(开户行608,账号095211072949-1)。2003年7月3日,火炬所出具津火内验(2003)第175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为截至2003年7月3日止,华瀛公司已经收到三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1000万元,其中,普天设备厂于2003年7月3日向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托公司)608-095211072949-1账号缴存2200万元,盈溢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向天津信托公司608-095211072949-1账号缴存8250万元,新纪元公司于2003年7月3日向天津信托公司608-095211072949-1账号缴存550万元。2003年7月4日,华瀛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同日,华瀛公司将11000万元划入新纪元公司账户。2003年8月19日,新纪元公司向华瀛公司账户汇入550万元。2004年10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华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鸟华光公司货款人民币1606069元;(二)华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鸟华光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60035元;(三)青鸟华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20351元,财产保全费9230元,其他诉讼费4965.45元,均由华瀛公司负担。2004年12月7日,青鸟华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2月1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奉执字第246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0299元,现华瀛公司已停业,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2004)奉民二(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5年1月10日,青鸟华光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认为新纪元公司、盈溢公司、普天设备厂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请求追加三股东为青鸟华光与华瀛公司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裁令三股东依法偿付青鸟华光公司货款146万元。2005年7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通知青鸟华光公司,认为抽逃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判决之前而非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另外途径解决,不属于执行听证范围,故对青鸟华光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再审理。另查一:2003年6月18日,华瀛公司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时,盈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关利民,普天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明海,新纪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冯金有,华瀛公司选举周明海、关利民、兰宝石为董事,聘任周明海为总经理。根据普天设备厂的营业执照可知,2002年10月21日至2003年6月26日,普天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明海。2003年6月16日,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发布《关于杨廉斯、周明海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中普人[2003]224号),决定周明海不再担任普天设备厂的厂长,调其回总部工作。2003年6月19日,普天设备厂收到该文。另查二:盈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关利民,股东为盈溢(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新纪元公司,关利民为董事长,周明海、兰宝石为董事,聘任兰宝石为总经理。另查三:2005年12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光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海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紫光海泰公司请求追加普天设备厂和新纪元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2006年9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一中执复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6月19日新纪元公司与盈溢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盈溢公司向新纪元公司借款8250万元,2003年7月3日新纪元公司向盈溢公司提供了8250万元借款,盈溢公司用该款履行对华瀛公司的投资义务。2003年7月4日盈溢公司与华瀛公司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瀛公司向盈溢公司借款8250万元,同时盈溢公司指令华瀛公司将8250万元支付新纪元公司来偿还其借款。2003年6月30日新纪元公司与海泰控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新纪元公司向海泰控股公司借款2200万元,同时约定海泰控股公司将该款划入普天设备厂账户,海泰控股公司在2003年7月2日将2200万元以电汇凭证形式打入了普天设备厂账户,普天设备厂用该款履行了对华瀛公司的出资义务。在听证过程中,盈溢公司提供书证,证实在2003年6月18日盈溢公司、普天设备厂、新纪元公司在签订华瀛公司发起人协议后,由于盈溢公司和普天设备厂资金出现困难,经三方发起人商定,盈溢公司和普天设备厂均向新纪元公司借款8250万元和2200万元,华瀛公司成立后,根据三方发起人的事先约定将11000万元划回新纪元公司,其中包含盈溢公司向新纪元公司偿还的借款8250万元,普天设备厂向新纪元公司偿还的借款2200万元。盈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利民提供书证,证明三方发起人代表商定,由新纪元公司出借资金以完成盈溢公司、普天设备厂对华瀛公司的出资,在华瀛公司的成立后,由华瀛公司将出资款划回新纪元公司,用以偿还上述借款。新纪元公司提供书证,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兰宝石提供证言,证实盈溢公司和关利民的陈述。华瀛公司提供书证证实上述说法,并陈述事后普天设备厂和新纪元公司未向华瀛公司履行注册资本填充的责任。华瀛公司财务人员提供证言,证实当时向新纪元划款11000万元的审批手续是经过华瀛公司财务总监关利民以及华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海审批的。普天设备厂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盈溢公司、新纪元公司、海泰控股公司、紫光海泰公司为关联公司,普天设备厂将2200万元汇入验资账户,对该笔款项拥有所有权,验资后将该笔资金所有权转移给华瀛公司,至于资金来源情况,普天设备厂没有说明,只是称来源对资金所有权转移的事实没有影响,对于新纪元公司转走注册资金,普天设备厂从未要求、参与、同意或帮助新纪元公司以任何目的从华瀛公司提取任何资金的行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普天设备厂所投入的注册资金是借款,但该款进入普天设备厂后,普天设备厂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并且该款已经投入了华瀛公司,应该认定普天设备厂投资到位;新纪元公司在抽逃资金后,又将注册资金重新投入了华瀛公司,应该认定其出资到位;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普天设备厂同意按照事先约定将其出资2200万元划回新纪元公司,实际普天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