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姚星亮黄盈盈论定性调查的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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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姚星亮、黄盈盈:论定性调查的人数问题:是“代表性还是“代表什么的问题’’——“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法”及其方法论意义社会科学研究2010(4)[摘要]在定性调查中究竟应该调查多少人,这个根源于“代表性”的问题很现实却又是错向的。本文认为在质性研究的最主要形式“求异调查”中,不是有没有、要不要“代表性”的问题,而是究竟要代表什么的问题。定性调查试图囊括的是“研究主题相关的所有潜在信息”,追求的是对“研究主题的归纳程度”,而不是定量调查所要求的“代表性”(代表“总体中的全部个体”)。定性调查只要相对实现了“最大差异的信息饱和”,就足以反映信息的整体质性,足以通过归纳来满足研究主题的需要,而绝不在于人数的多少。因此,对于定性调查而言,所谓“代表性”其实是个伪问题,以此来衡量定性调查则是个误区。[关键词]定性调查;质性研究;扎根理论;代表性;理论抽样;持续对比法一、问题的提出究竟访谈多少个人才好呢?这样一个问题在以访谈为主要形式的定性调查的实施过程中,最令操作者困惑,也是国内学术界论述最少的。这个困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某些囿于定量调查的思维定势的人总是用总体与抽样来评价定性访谈,总是提出“这么几个人怎么可能具有代表性”这样的错向问题,甚至主张必须加强定性调查的信度与效度。①其二,许多关于定性调查的论述则是反过来,只用一句“定性调查不追求代表性”②就把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的核心问题给回避掉了,使得操作者不得要领。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③,我国社会科学界对于定性研究越来越重视,对其方法论的论述也越来越多,而且已经引起其他学科的重视,已经被运用于非常广阔的领域,例如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精神科、疾病预防、卫生服务、皮肤病、营养学)、心理学、教育学(外语教学、德育)、行为学、传播学、情报学(图书馆学、档案学)、工业设计、体育科学、旅游研究等众多的学科。④但可惜的是,除了译著与少量的教材之外,【基金项目】·国家十一五重大专项“我国艾滋病流行规律、疫情评估和预测方法研究(2008ZXlO001—003)”(三)艾滋病毒经性传播扩散决定因素的流行病学和社会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与北卡大学合作项目“促进艾滋病性病领域人文社会科学与公共卫生的合作:研究与培训”[作者简介]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姚星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黄盈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北京100872。①例如王君健:《社会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存在问题的探析》,《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778—779页。②例如嘎日达:《论科学研究中质与量的两种取向和方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54—62页。③标志性的事件就是陈向明1996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的论文《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④笔者根据以“定性调查”、“定性研究”为题名、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5—2009年检索到的41篇论文进行归类与总结。我国学术界直接讨论定性调查操作方法的论文寥若晨星。①其中直接涉及到“应该访谈多少人”这个问题的,只有一位学者的论文。②在这一领域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学术界尚缺乏应有的“论方法”③的意识,要么是高度抽象的方法论的研究④,要么就是操作方法的缺乏分析的介绍⑤。这又来源于研究方法论的学者往往缺少实地调查的丰富经验,而实际操作者又仍然处于“用了再说”的阶段,尚未领悟到其中的奥妙。这种方法论与操作方法之间的两张皮现象,很容易使我国方兴未艾的定性调查成为跛足巨人。对质性研究/归纳法的描述是多种多样的。通常说它是“分析归纳”(Cressey,1953)、扎根理论⑥(GlaserandStrauss,1967)或者“证伪法”(Kidder,1981:102—106)⑦。其实国际学者对此已有精深论述。笔者先引用一段,然后展开自己的理解与论述。这种定性研究是针对推进理论的发展而进行的(Singleton,1993)。它提供了概念与发现新的信息之间的拟合度的验证。同时它也允许理论上的概念通过调查中的实地研究而呈现实证性(Miles&Huberman,1989)。分析归纳法是由个案组成的系统,它以不断地证伪,对先前的解释进行检验和修正。它被一步步地验证,直到在其后的个案中,再也没有新的信息出现为止。⑧扎根理论(GroundedTheory),是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在国际上最为推崇的定性调查的理论与方法。其主要框架包括“理论抽样”⑨(边收集一边分析一边抽样)和“持续对比法”(ConstantComparativeMethod),恰如KathyCharmaz所概述的那样【1】,它很好地回应了以下几个问题和质疑:(1)理论与研究之间的割裂;(2)质性研究只是定量研究的先遣;(3)质①笔者以“定性调查方法”、“定性研究方法”、“访谈方法”为题名、关键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2009年进行检索,只得到12篇论文,不仅全部都是非社会学的而且全部刊载在非核心期刊上。②见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123—125页;《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1—4页。③“论方法”是黄盈盈与潘绥铭提出的一种研究视角。它主张:不但要从方法论的高度来审视具体的调查方法,也要依靠对于具体调查方法的论述来支撑方法论的讨论;不仅需要论述分析的理想模型,也应该构建出操作指南。具体论述见于《论方法:定性调查中“共述”、“共景”、“共情”的递进》(待发表)。前此,也有学者涉及到“论方法”的内容,但是并没有提出这个概念及其意义。例如沃野:《方法论研究的质的规定性》,《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2期,30—33页;《关于社会科学定量、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学术研究》2005年第4期,41—47页。④例如陈向明的《质性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艾伦巴比的《社会研究方法》,华夏出版社,2005年。⑤例如袁方的《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风笑天的《社会学调查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诺曼·K·邓津和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调查:经验资料的收集与分析》,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⑥国际上有学者认为,扎根理论强调精确性与核查验证,一般的定性调查则是注重自然呈现与发现,详见费小东:《扎根理论方法论:要素、研究程序与评判标准》,《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3期,23—43页。⑦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证伪是一个理论视角,是方法论,而不是一个可操作的调查方法。因为任何社会现象都不具有可证伪性,反例再多,也仅仅是新发现,就是本文所说的更大程度上的信息饱和,并不必然可以推翻原有的认识。⑧怀特·黑德著,王雪译:《性的风险:军队中的文化定义》,载于潘绥铭主编:《艾滋病时代的性生活》,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原文发表于Culture,Health&Sexuality,1999,Vo1.1,No.4。⑨关于定性调查如何选择调查对象,国外一般分为:方便式抽样(convenientsampling)、目的(判断式)抽样(purposive/judgmentsampling)和理论式抽样(theoreticalsampling)。参见Marshall,MN.,Samplingforqualitativeresearch,FamilyPractice,1996,13,PP.522—525。其中“理论抽样”的称谓在国内得到较多的介绍。例如王锡答:《质性研究如何建构理论?》,《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第3期,76—80页。性研究的方法太过印象主义,没有规律,不成体系;(4)数据收集和分析相分离;(5)质性研究只适用于个案描述、呈现,而不能用于理论研究(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看作是某种程度的“代表性”质疑)。然而,似乎也就于此裹足不前,半个世纪以来,在这些问题上定性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几乎再无任何根本性的发展与突破,而它也始终没能正面地、积极有效地回应一直盘旋在质性研究天空的那片关于“代表性”质疑的阴霾。笔者认为主要症结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立“理论抽样”的需求,具体又如何去操作才能找到研究主题需要的样本;二是如何确立“理论抽样”的下限,才能满足研究主题的需求,并满足所谓的“代表性”。而这正是本文的立足点,也是本文提出“最大差异信息饱和法”以图解决的理论路径。近半个世纪以来,“持续对比法”(CCM)在国际学术界日臻成熟。它在形式上与笔者所论述的“最大差异信息饱和法”息息相通。可是,CCM仅仅被应用于材料分析的过程之中,却始终没能发展应用到调查访谈阶段,也就无法上升到理论的进取,去超越“代表性”的困扰。二、本文的前提定性调查有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方法。【2】最常见的“求同法”就是去调查不同对象的相同方面,然后得出其共性。这种方法相当于使用定量调查中的开放问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总体是什么、有没有代表性、样本量应该是多少、如何进行抽样这样的一系列疑问而且无言以对。笔者不认为这种方法应该纳入定性调查的范畴,因此本文不再论述。定性调查的最高境界是“求全法”,就是针对一个研究对象(而且仅仅是一个)所进行的全息与全程的定性调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案研究”①(相对独立而且完整的个体对象)。因此它不存在“调查多少个人”的问题,也就与“代表性”无关,因此本文也不再论述。处于两者之间的,也是笔者所推荐的是“求异法”的定性调查,就是要发现我们所不知道的或者想当然的某个现象的现实状况,其内部差异性与多样性,或者努力去发现同一个特征、现象在不同调查单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笔者在此前的该论文中,仅仅简单地提出:“因此,调查了多少个人毫无意义,唯一的价值在于最终发现了多少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异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到没有新的信息出现的时候,调查就终止了。”现在,笔者愿意从“论方法”的角度,更加深入细致地讨论在“求异法”的定性调查中应该如何选择调查对象的问题(也即所谓定性调查的抽样问题,但笔者实在不能苟同在定性调查中使用“抽样”这样的定量式语言)。三、信息饱和原则②1.一般操作程序(1)按照研究者自己①的调查主题,确立对象选择的起点,选定第一人进行访谈;①国际国内的诸多学者对于“个案研究”的定义往往大相径庭,本文暂不展开。②笔者以“信息饱和”为题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2009年文献中未检索到任何相关的论文。以关键词检索则仅发现一篇相关论文:左惠娟等:《社区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定性调查分析》,《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0年第6期,275—277页。(2)应用持续对比分析法(CCM)梳理从第一人得到的信息的指向与信息的充分程度;(3)根据梳理结果,衡量信息饱和程度,确立新的“理论抽样”标准,选择最可能(最大差异法)提供不同指向或者更加充分信息的第二人;(4)从第二人起,反复进行上述的梳理。如果信息仍未饱和,则继续调查第三人、第四人,依此类推;(5)在任何一个被访者那里,如果不再有新的信息,则理论上调查到此为止。(6)为了保险起见,研究者不妨再多访谈一个或者多个对象,如果确信再元新信息,即可终止调查;否则就继续调查下去。这就是定性调查的“信息饱和原则”。有国内学者描述为“‘理论饱和’,即穷尽了某类现象的所有相关属性和维度。在这里,个案成为理论或理论命题得以抽象出来的‘载体’。而能够承担开发某种理论的功能的个案,就具有了‘典型性’或斯特劳斯和科宾所说的‘概念的代表性’⋯⋯扎根理论所说的理论抽样”【3】。“信息饱和原则”的要点有三:其一,它没有,也不需要任何确定不变的“样本量”,也许一个人就足矣,也许100个人还不够。其二,研究者事先根本无法知道要调查多少人,至多根据经验来估计。②其三,不能用“样本量”的概念来指称它或者评价它;只能衡量它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已经饱和。2.新信息的判定定性调查中的新信息有三个构成要素:尚未纳入人类知识总汇的、主体(被访者)所给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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