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增强施工企业质量意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优良工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着企业申报,用户认可,专家评议,评审机构认定的原则和程序,评选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代表潍坊市质量先进水平的工程。第二章评审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申报的市优良工程,必须是潍坊市辖区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市、县(市)的建设计划,按潍坊市基建程序办理有关立项、报建手续,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第四条市政工程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已形成生产能力;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第五条申报的市优良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质量代表潍坊市先进水平。第六条申报的市优良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工程结构安全可靠,施工质量优良无质量安全隐患。第七条申报的市优良工程,须经过三个月以上使用时间的考验,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入住率达到20%以上;住宅工程三小间墙面、地面、卫生器具不能甩项;精品及公建工程所有分项均不能甩项。第八条申报的市优良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详细的创优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能说明施工过程情况的影象或图片资料。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施工单位依据申报范围及条件的规定并经参建各方同意后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第十条县(市)区申报的市优良工程,由各县(市)区站初审同意后于评审前十日报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市直申报的优良工程,由各监督室、分站初审同意后报总工办。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填写潍坊市优良工程申报表一式四份。(市站、县(市)区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二条市站在每季度末十五日内,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工程进行集中组织评审。第十三条市站应先对工程送审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征求用户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该工程是否达到优良评审条件。第十四条市站对已评审确定的市优良工程,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内若有质量投诉的工程可重新组织复查审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被评为潍坊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将颁发“潍坊市优良工程证书”,每年度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简报上集中公布。以便各有关部门在选用施工队伍、企业升级和招投标工作中使用。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在工程申报中有采用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取消优良工程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一年以上的申报权。第十七条参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潍坊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潍坊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对《潍坊市优良工程评审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申报潍坊市优良工程,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且备案手续完备的工程。二、申报潍坊市优良工程,取消三个月以上使用时间的限制。所申报项目只要通过竣工验收且在本季度评审时限内,均可申报市优良工程评审。三、申报潍坊市优良工程,取消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的限制,入住率不再作为申报评优的必要条件。四、申报的潍坊市优良工程,洗菜池和洗手盆可以甩项,但其给排水接口必须正确,且有设计变更文件。五、具备申报潍坊市优良工程的项目,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评优的,取消申报评优资格。六、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