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一、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贸易实施海关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等职责。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一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所谓特殊情况,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因为发生机件故障或者气候条件变化,威胁到运输工具安全,或者发生其他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降停、停泊或者移泊的情况等。二、本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包括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的小型船舶;进出我国关境的汽车、火车(铁路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发电车、守车、轨道车);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航机和在交通不便的关境地区用于运载客货进出境的驼、马、驴、骡等。鉴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掩护走私,藏匿或者夹带走私货物、物品。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有效地查缉走私行为,本条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该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人员的真实情况,交验载货清单、旅客名单和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证明,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如国际民航机组人员携带进口物品,应当以个人旅途必须或者零星自用物品为限,并报请海关检查;国际民航机添装燃料、油料、零备件、正常设备和供应品时,应当报请海关监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有权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海关依法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2.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海关监管的对象,驶离前必须征得海关同意,海关有权根据查验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驶离,未经海关同意的,不得擅自驶离。3.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接受海关关于转关运输的规定,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密封,其密封部位应当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与车架固定一体的箱体没有隐藏空隙;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应当便于海关检查。必要时,海关可以对运载货物、物品施加封志,或者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封志完好无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依法办理海关手续,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遵守本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导致海关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规定。一、根据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由交通主管机关规定或者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不得违反交通主管机关和海关的规定。二、本条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境内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的期间是:进境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以后,至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自办结海关手续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后,至驶出我国关境以前。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运载货物、物品情况不同,对航道、道路等要求不同。如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重和载重量很大,有的则较小;有的运载的是原油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有的运载的是活畜或者其他易腐鲜活食品,有的运载的是大型工程设施,有的运载的是精密仪器设备等。为了方便运输,保证安全,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二是,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的期间内,虽然尚未受到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已经进入我国关境;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的期间内,虽然脱离了海关事实上的直接监管,但是仍处于我国关境之内。在上述期间内,如果不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行驶路线并加以监管,将难以保证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货物、物品及有关人员的原本确定性,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在运输途中私自装卸、藏匿、夹带走私货物、物品,调换有关人员,逃避海关监管。为了维护监管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规定期间内的行驶路线应当实行交通和海关管制。如进境汽车在到达海关规定的检查地点以前,和出境汽车经海关检验放行到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非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停留、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进境的小型船舶进境后,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的小型船舶自起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道或者海关指定的航道行驶,非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就有关规定事项事先通知海关的义务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根据本条规定,其适用对象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不包括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汽车和驮畜;需要事先通知海关的事项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应当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主体是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如船长、列车长、民航机长;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如港务局、火车站、航空站。二、鉴于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受船期、车次、航班限制,不同船期、车次、航班的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不同,具体停留地点不同,受气候条件变化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可能提前或者延误,可能更换停留地点等情况,为了让海关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能够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检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按照我国现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的要求,进出境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进出境列车必须在进出境车站停留,进出境列车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出境列车驶离进出境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车地点,车站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变更列车的国内到站或者出境站,办理变更的车站应当通知海关。变更后的指运站或者出境站必须是设有海关的车站。有关车站应当将海关关封转交列车负责人连同运单一起带交变更后的指运站或者出境站海关。如果指运车站没有海关,则只有在变更申请人取得指运地车站附近海关的同意的情况下,入境地车站才能受理变更。国际民航机除经特准的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国际航空站降停或者起飞。国际航空站应当于民航机降停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海关。国际民航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三、本条规定,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时间、具体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和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认真履行。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怠于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的,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上下进出境旅客和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规定。一、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时间和地点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进口货物必须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者许可的仓库场所;直接提取货物,需要事先办理报关手续,凭进口货物的报关单验放。出口货物在装卸前,必须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装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单装货,核对货物标记尺码和包装式样,理货并做好交接。对直接出口的货物,需办妥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盖章放行。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交接单据和记录必须真实,并有运输工具负责人的签章。海关对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进行监管,包括现场监督,对装卸的货物、物品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查验,对进出境旅客的证件进行检查。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旅客不得拒绝和阻挠。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于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依法扣留。对于任何未接受海关监管,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运输工具,海关有权依法予以查处。二、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