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5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5.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5.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5.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提单•二、《海牙规则》•三、《维斯比规则》•四、《汉堡规则》•五、租船合同一、提单•(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案例•“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轮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案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二)提单的类型•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可分为:•1已装船提单•2备运提单•*3预借提单•*4倒签提单案例•福建省宁德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于3月29日签订了一份CFR购买3000台空调机的合同,由日本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同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宁德公司于7月25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安供销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购销空调机的合同。但由于货物实际上是于8月21日才装船的,9月1日才抵达目的港,致宁德公司持提单在目的港提货不着,福安供销公司于8月26日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60万元。因错过销售季节,加上国内市场行情的变化,使该批货最后只得复运出口。宁德公司损失惨重。问:(1)船公司在此案中签发的是什么提单?(2)宁德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件?案例•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造成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问:(1)本案的保函属于什么性质?(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二)提单的类型•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批注可分为:•*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案例•“台湾中央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峨嵋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1)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进行批注?(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案例•珀西·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在到达汉堡时发生泄漏。承运人因签发了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未能交付完好货物的损失。在赔偿后,承运人即依保函向托运人要求赔偿,托运人拒绝赔偿。承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托运人依保函的允诺赔偿其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损失。问:该保函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法院是否支持?在实践中,“保函”的出具有三种情形•(1)货物装船时外表包装有轻微缺陷,但托运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为了使船方能出具清洁提单,保证顺利结汇,托运人须重新验装或更包装或调换货物。如果做不到这些,托运人则以出具“保函”的方式获得清洁提单。我国司法目前认定这种方式是有效的。(2)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以当时的状况交付货物,将损害收货人的利益,还以“保函”方式换单,此时明显构成合谋欺诈行为,且保函无效。(3)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针对不明确货物是否有瑕疵、量差的情况下,以“保函’,的方式出具清洁提单时,因双方并无恶意,“保函”可认定有效。二、海牙规则•(一)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最低义务和责任)•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4行驶合理的航线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的绕航为合理绕航。案例•某航运公司将某肉品公司的一批牛舌罐头由悉尼运往伦敦,货船在出航前曾入坞进行特检及例行载重线年检,为了便于验船师进行检验,全船31个防浪阀全部被打开,验毕盖好。但由于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钉旋紧,出航后;在恶劣天气下,海水由未盖好的防浪阀涌入第五舱,到达伦敦时,第五舱积水达15英尺,113箱罐头受到损失。货方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未能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应负赔偿责任。船方认为:恪尽职责权限于其本人,而船方已选了经验丰富的钳工来检修船舶,已做到了恪尽职责。•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恪尽职责了,船级社的人员也已恪尽职责了,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恪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须负责。问:•(1)在船舶开航时客观上是否适航?•(2)承运人在主观上是否已做到恪尽职责了?•(3)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是否要承担不适航的责任?案例•某国轮船公司所属的“华盛顿”号轮将兴明公司的390箱玻璃从我国台湾基隆运往加拿大温哥华,抵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第五舱玻璃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65140.77美元。承运人以途中发生海难为由主张免责。经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发现,在玻璃受损的那段期间,海上天气情况并不十分恶劣,船舶本身及船上其他货物基本未受损坏,且另一批堆于第五舱底部的玻璃完好,而本来放置受损玻璃的货舱中尚有不少舱位未加利用。如舱位装满本可以减少本案玻璃因移动而受到的损失。问:(1)依海牙规则,如果此批货物的损坏是由于海难造成的,承运人是否能免责?(2)依海牙规则,如果此批货物的损坏是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承运人是否能免责?(3)你认为此批货物受损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海难;•(4)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5)战争;•(6)公敌行为;案例•某轮装运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下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码头,以致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碰撞后,船长末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途中,海水经由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显然,碰撞造成了船舶的不适航。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损坏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则认为,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都是适航的,船舶的不适航是在航程中发生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案例(续)•本案船舶离开码头即为航程开始,碰撞发生后未对船舶进行检修是船舶管理上的疏忽,而非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因此,承运人可以依“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免除其责任。(1)海牙规则是否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均应尽到使船舶适航的责任?(2)你认为本案承运人是否可依“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的规定免除其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8)检疫限制、扣押;•(9)罢工;•(10)暴动和骚乱;•(11)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12)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案例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C公司可以免责•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1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4)*货物包装不良;•(15)唛头不清、不当;•(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7)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其他原因;•(18)合理绕航。案例•“霍安格”轮将西海岸食品公司的17800箱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在装船前各有关方面还对苹果进行了检验。当货物抵达温哥华时,发现所有苹果已处于毁损状态。货方要求船方赔偿其损失,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在积载时货箱之间间隔不充足,影响了冷藏舱内冷气的流通。船方认为,苹果的积载并无不当,冷气系统也没有问题,货损原因是苹果在装船前过热,不适于漫长的海上运输,这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可以免责。问:(1)如果货损是由于积载不当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货损是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CIF。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水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桶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B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赔。承运人对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案例•某轮在开航前的适航检查时,对船上的喉管进行了检查,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