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混杂、沾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5)渗漏险(riskof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6)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7)串味险(riskofodou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8)受热、受潮险(damagecausedbyheating&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9)钩损险(hook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10)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11)锈损险(risksofru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dulty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eskext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risk)和罢工险(strikesrisk)等。3.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保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a.确定投保的金额b.填写投保单d.提出索赔手续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10.5.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基本特点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它具有下列基本特点: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为,例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3.代理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对于“THEFREIGHTFORWARDER”一词,目前国内的译法有“贷运代理”、“货物运输行”、“货运代理人”、“货运传送人”等。译法不同,实际上是同一概念。联合国亚太经合会对此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货运代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关税行代理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与发运代理人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下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存(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国外工具书称“货运代理”是:其业务为接收货物,以仓储、包装、整车货装运、交货等方式,把不够整车的船货(小船货)集中成整车船货。由此从低运费中取利的货运代理人----公司或个人,其业务是为他人接收并海运商品。(美国布蕃克法律词典)。从传统上讲,货运代理通常是充当代理的角色。他们替发货人或货主安排货物的运输,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费用(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所有的成本开支由(或将由)客户承担。但近几年来,货运代理有时已经充当了合同的当事人,并且以货运代理人的名义来安排属于发货人或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尤其当货运代理执行多式联运合同时,作为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就不再适应了,它的契约义务受它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此时货运代理已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将像承运人一样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所负责运输货物的全部责任。(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活动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大体可归纳为三大类:1.货运代理作为一个代理,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货运代理作为一个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责任;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的条文和选择运输工具等。关于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方面,还应注意:1)货运代理历史上不承担延迟责任,而现代趋势是必须公开的承担,但其赔偿金额以一至二倍的运费为限;2)通常货运代理认为自己只是代理他人收取小额佣金,承担最小风险的代理人,如今货运代理应该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并以此作为商业成功的代价;3)还有一些货运代理,从其某些业务经营实质考虑,实际上是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四)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通常对货运代理人产生的关系有三种:1.委托方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委托协议或合同来确定;2.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定;上述第3种关系,根据有关法律的习惯做法是,一旦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发生关系时,可以不向第三方说明其代表的身份,因此,从第三方的角度看,此时的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和地位有三种:1)货运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人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只能向货运代理人起诉。如证据确凿,并能说明货运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选择向委托人起诉。2)货运代理人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委托方的代表,而并不说明委托方是谁,在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上说明“仅作为代表”的字样。此时,货运代理人代表的是隐名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只能向委托方起诉,对货运代理人来说,他不负个人责任,但如货运代理人不愿意公开委托人是谁,则第三方也可先向货运代理人起诉。3)货运代理人既公开他是代表委托人,又说明其委托人是谁,在订立的合同上加注“×××授权”,同时又加注“仅以代表身份”的字样。此时,有关责任纠纷处理可与上述第2种情况同样对待。(五)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1.代表发货人(出口商)(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5)包装;(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8)安排保险;(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做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2.代表收货人(进口商)(1)报告货物动态;(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4.其它服务。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5.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六)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客户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它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接受客户支付的因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果客户拒付,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七)国际货运代理的种类1.租船代理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2.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主要有航次代理和长期代理3.货运代理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等。4.咨询代理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八)国际货运代理员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1.货运代理员须熟知海运地理方面的常识。首先,由于船舶进出于不同国家,故而应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线,港口所处位置,转运地及其内陆集散地。其次,应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等,如西欧和美、加、日等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并向这些国家出口工业制成品。2.货运代理员应熟知不同类型运输方式对货物的适用性世界航运市场上存在4种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和多式联运。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定时间、定航线、定港口顺序和定费率。租船运输即不定期运输,指不设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按照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业务,运价尚可协商,适合于大宗散货承运。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但并不拥有或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托运人是承运人身份,但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又是托运人的身份。对于货主或托运人而言,选择好适当的运输方式,决定于货运代理是否精于以下几个方面业务:(1)运输服务的定期性,如货物须在某一固定时间内运出则应选择班轮运输;(2)运输速度;(3)运输费用,当运输时间和运输速度不是托运人或货主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价就成为最重要的了;(4)运输的可行性,选择货运所要托付的船公司前应考察其实力信誉,以减少海事欺诈而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5)经营状况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