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出口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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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焦炭出口三级管理办法简述[信息来源:中国矿业资源网浏览次数:40文字录入:dhq]为全面规范我国焦炭的出口管理,经过近年来的实践,目前我国已形成阶梯式的焦炭出口管理系统、各级“台阶”如下:第一级是企业依据商务《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申报资质,最终由商务部公告焦炭出口企业名单;第二级是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第一级名单向企业确认和发布焦炭出口配额(数量);第三级是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第二级文件向企业签发焦炭出口配额许可证。目前,企业要与国外客户签约出口,须按照三级管理程序操作。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从2004年至今,商务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旨在逐步规范焦炭出口秩序。因为近年来我国焦炭出口企业众多、出口秩序较为混乱,如2003年123家、2004年131家、2005年100家、2006年76家,预计2007年减少至52家(以上均未含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商务部2006年第8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下面就2007年资质标准、申报程序和货源资质分别进行说明。资质标准:四类企业标准不一。生产企业须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之中(截至2006年12月10日,共108家),且2005年焦炭出口供货量在25万吨(含)心上;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3~2005)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5万吨(含)以上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3~2005年均出口供货量在30万吨(含)以上;西部企业,省级政府推荐一家企业(生产/流通均可)、近3年有焦炭出口实绩(无最低数量限制)、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边贸企业,省级政府推荐3家企业(生产/流通均可),近3年有焦炭出口实绩(无最低数量限制)、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目前,新疆、云南、黑龙江和吉林等省、自治区开展了焦炭边贸。货源资质: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焦炭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保准》的108家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申报程序:中央企业直接商务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地方企业则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名单和意见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五矿商会。随后,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复核申请企业资质,最后经过商务部审定对外公告出口焦炭企业名单。第二级和第三级所涉及的焦炭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管理手段。具体地说,出口配额是国家对焦炭出口实行的数量限制。许可证是国家限制焦炭出口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是海关对进口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是海关对进出境焦炭查验、放行的重要依据。焦炭出口配额焦炭出口配额就是焦炭出口数量,其管理形式依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具体到焦炭出口配额有如下几个主要原则:确定焦炭出口配额总量的原则及调整商务部于当年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焦炭出口配额总量和受理申请时间,中央企业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申请)按时向商务部申请配额。2005年和2006年焦炭配额总量均为1400万吨。我国出口配额总量主要受3个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确保我国经济安全及保护有限的资源;二是符合我国焦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三是国内外焦炭需求及产销状况。同时,商务部依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年度焦炭配额总量,但有关调整应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并公布,例如204年就调整了两次。焦炭出口配额的分配时间和原则商务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焦炭出口配额总量一次性分配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如果国际市场不稳定,便实施两次分配;第一次要配不少于总量70%,其余部门应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发放。商务部和主管部门分配焦炭配额将综合考虑申请近3年内焦炭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焦炭出口配额有效期和调整配额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商务部对可以对分配给中央企业和各地方焦炭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一是国际焦炭市场和国内焦炭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二是中央企业和各地方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焦炭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有规范外经营秩序、协调和统计监控进出口情况等功能。许可证管理依据商务部2004年第28号令《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具体到焦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焦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根据货物属性,我国出口许可证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焦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方式,其核心是用配额控制出口总量,用许可证监控和维护出口秩序。焦炭出口配额许可证签发机构和签发凭证依据商务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极分证目录》,焦炭出口许可证签发分三级:一是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在京中央企业;二是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地方企业;三是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边贸企业。目前企业可在网上申领出口焦炭配额许可证,正式领取证时,须持出口合同(正式本复印件)。焦炭出口配额许可证签发时间、有效期和数量各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6日起开始签发下一年度的焦炭出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需延期也不超过次年2月底。许可证签发总量不能超过企业配额问题,发证机关依据每船实际签发许可证数量(装船量)核扣企业配额数量;同时,报送出口时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数量的5%。以上探讨的是我国限制焦炭出口的非关税措施,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2005年以后已逐步减少非关税措施,所以关税调整已成为实施进出口调控的主要方法,焦炭也不例外,例如,从2004年至今,我国陆续实施调低焦炭出口关税5%等措施,控制我国焦炭出口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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