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条款及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内容《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条款建议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1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需落实。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石壕、李沟、孟津、新安、金鼎、华兴等矿矿长2016.07.302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需落实。要求各矿井结合综合柱状及钻孔柱状等地质资料,对第2款进行排查,存在问题及时报防冲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地测部门、防冲部门2016.07.3023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需落实。新建井筒必须按本条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增加至公司井筒防治水管理办法中,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4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需落实。新建井筒必须按本条要求验证井筒检查孔,增加至公司井筒防治水管理办法中,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六十七条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测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根据探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5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需落实。需要求各矿按要求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矿总工程师3第二百八十三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6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需落实,增加临时排水系统能力的要求。需将此内容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7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需落实,需将此内容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4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8第二百八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由先报告后撤人改为先撤人后报告需落实,需将此内容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9第二百九十三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需落实,需将此内容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第二百六十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10第二百九十八条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需落实,需将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标绘在采工图和充水性图上各矿总工2016.6.30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11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需落实,需将此内容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5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12第三百零一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砂)威胁。严禁顶水作业。可行性论证更改为安全性论证,目前符合要求第二百六十九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13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需落实,需将注浆加固进行效果检验的要求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第二百七十一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14第三百零六条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要求更严格,目前符合规定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第二百七十六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15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位)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要求更严格,增加防治水措施。目前符合规定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616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新增内容,需落实。需将要求纳入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各矿井落实。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2016.8.317第二百八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17第三百一十七条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段时。增加“超前”2字。目前公司有超前探管理办法,符合要求。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8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第二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18第三百一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增加“超前”2字。目前公司有超前探管理办法,符合要求。各矿总工地测处处长9第二百九十二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