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docx新旧对比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本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新旧版本对照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地质保障8第三编井工煤矿11第一章矿井建设11第一节一般规定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13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2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31第二章开采40第一节一般规定4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6第三节采掘机械6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70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70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71第六节防止坠落7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74第一节通风74第二节瓦斯防治9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0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107第一节一般规定10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15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2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129第一节一般规定129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13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13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137第六章防灭火137第一节一般规定137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14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151第七章防治水154第一节一般规定15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15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160第四节井下排水166第五节探放水17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7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17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184第三节井下爆破18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20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201第二节立井提升225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236第四节提升装置25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267第十章电气269第一节一般规定2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276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279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28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28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29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2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29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296第一节一般规定296第二节安全监控29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30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309第四编露天煤矿311第一章一般规定311第二章钻孔爆破314第一节一般规定314第二节钻孔315第三节爆破316第三章采装324第一节一般规定324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324第三节破碎33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33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332第四章运输333第一节铁路运输333第二节公路运输337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339第五章排土342第六章边坡346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348第一节防治水348第二节防灭火350第八章电气351第一节一般规定35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35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35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35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362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36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367第九章设备检修36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37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372第二章粉尘防治373第三章热害防治381第四章噪声防治382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3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383第六编应急救援386第一章一般规定386第二章安全避险390第三章救援队伍39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395第五章救援指挥399第六章灾变处理401附则412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413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第十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二十条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三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四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

1 / 27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