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岔龙华矿业公司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及责任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应强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安全环保部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1)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区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2)结合本矿区的实际,制定矿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3)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4)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5)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6)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第二条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第三条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第四条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中,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第七条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县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三、环境污染防治第一条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二条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条水污染的防治:(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100%,节约利用水资源。(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一)对工业广场等场地要采取防扬散、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二)禁止在矿区生活区内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对在生产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指定回填地点,不得随意倾倒。(二)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三)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四)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区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二)厂区内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第七条生态污染防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第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新疆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四、环境事故应急第一条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条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上级部门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神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第三条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五、奖罚第一条公司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条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四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五条不按规定定时(或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作好运行记录,每次扣该单位绩效工资10%。第六条各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否则每月扣本单位绩效工资10%。第七条没有经过审批随意停运环保设施,每次扣单位绩效工资10%,对造成环境事故,由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生产现场随意排放污染物,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确需临时排放,须经相关单位批准,不经过批准,不采取有效措施,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5000元。第九条环保设施检修,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投入运行,必须报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公司主管领导,并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第十条设备更换的润滑油必须回收,按照油品回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油更换过程中防止抛洒、滴漏,禁止将废油倒入排水管道,设备更换或加入润滑油结束后,应将地面残油处理干净,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一条灰渣运输过程中,严禁沿路抛洒、滴漏,应按照规定路线运往渣场,禁止将灰渣随意乱倒;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并要求立即处理随意倾倒的灰渣,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其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考核,从第三次开始,加倍处罚。第十三条奖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