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培训2019年12月22日222目录12第一部分:法的概念3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第三部分:典型案例3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4法的基本概念一、燃气相关法律。涉及燃气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专项的燃气法尚属空缺。二、燃气行政法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也涉及到燃气管理的内容。5三、燃气地方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日施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一些燃气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四、燃气行政规章。燃气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燃气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燃气规章有依法授权制定和依职权制定两大类,依法制定的燃气规章是燃气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3号)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6号)四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法的基本概念6燃气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致害行为存在。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只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总是违法行为。2、有损害结果存在。致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在燃气民事责任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因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事责任中,要求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燃气法律责任7燃气法律责任燃气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燃气民事责任主要有违反供用气合同的民事责任和燃气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两大类。1、违反供用气合同的民事责任。企业作为供气方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气量以及国家规定的供气质量标准,向用户安全供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气、停气,因故限气、停气应事先通知用户;为保证安全用气,应当经常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燃气用户作为用气方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必须按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气指标和合同规定的用气量计划用气;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具体用气时间定时用气;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用气规程安全用气;必须按照用气种类和国家规定气价标准,定期如数交纳气费。供用气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供用气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供气企业和燃气用户,都应当全面履行供用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供用气合同义务,违反供用气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供用气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燃气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燃气运行事故,是指在燃气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的损害或者破坏事件。其受害人,既可能是用气客户,也可能是燃气企业,还可能是第三人;其发生原因,既可能出自燃气企业或者燃气用户,也可能出自第三人,还可能出自不可抗力。燃气运行事故的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即损害赔偿必须以对燃气运行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为要件,谁有过错谁赔偿,无过错则不赔偿。燃气法律责任9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燃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燃气企业对用户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如下内容。(1)燃气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2)燃气运行事故不是由不可抗力、用户过错或者第三人故意造成的。燃气企业的免责条件,即燃气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燃气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②用户自身过错;③第三方故意。燃气法律责任10燃气法规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燃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燃气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1)盗窃燃气的刑事责任。盗窃燃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和组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用燃气的行为。盗窃燃气的主要方法包括改变燃气表的记数装置、远传装置、伪造铅封或绕越燃气表用气等。对于盗窃燃气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气行为,由燃气企业依法责令缴纳滞纳金。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即依盗窃罪,分以下3个量刑档次处罚。1)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燃气法律责任11四、盗用燃气行为应追究的责任燃气设施是燃气经营企业中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重要设施。它对于燃气的输送、存储,被称为城市公用设施的动脉,在国计民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燃气法律责任12破坏燃气设施的刑事责任。破坏燃气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的对已投入使用,处于正常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产气、供气、输气、调压、燃气通讯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爆炸、制造事故及其他影响燃气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2)行为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燃气设施,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3)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如拆盗燃气设施的行为;因爆炸引起的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哄抢、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设备部件、放火焚烧、堵塞设备主要部位等行为。4)破坏燃气设施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任何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都是破坏燃气设施行为,都构成犯罪,均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燃气法律责任13《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都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多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险。具备这种危险性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应依照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处罚。另外从盗窃行为人的行为看,它所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中无形财产天然气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分别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规定,也就是说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盗窃天然气其行为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又损坏燃气设备,影响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共安全、公私财产,应该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盗窃罪、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燃气法律责任141414目录12第一部分:法的概念3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第三部分:典型案例15《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业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监督•劳护用品•安全检查•外包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法律法规16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安全法律法规17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法律法规18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项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安全法律法规19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安全法律法规20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法律法规2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注: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刑法》。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安全法律法规222013年10.08博兴诚力科技焦化厂燃气爆炸,10死33人伤。232013年10月8日17时56分许,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省政府对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16名责任人分别依法依纪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