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姓名:王珊珊学号:31703510105班级:法律(非法学)一班最近有幸拜读了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这本书将法律与经济学的知识巧妙的融合在一起,以人是理性人为前提,主张法律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利用经济学原理从多个方面分析法律问题。它的出版为经济分析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站稳脚跟提供有力的支持,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一、经济学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什么1、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拓宽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工具的认识,尤其是在效率方面会有一种质的提升。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兴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分析法学家将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原理应用于法学领域,其目标是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经济学以参与者理性为前提,而法学研究者则是法律规范理性为前提,法律关系参与者是否理性并不被考虑。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根据自身的法学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进行本学科范围内的分析,他们将规制以及规制文本定位为理性,极大程度上尊重公平与正义这个理念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效率的应用。经济学分析不仅能为法学研究拓宽认识,也能为法学研究带来新的价值理念——效率。没有效率的公平也是一种不公平,公平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量化,但可以针对具体个案的公平是有一个价值范围的,过大的经济成本投入与时间消耗会造成公平本身价值的降低,降低震慑作用,失去教育意义。2、经济学方法的应用可以使法律的制定与运用更多地考虑理性。理性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行为人的自利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与理性相对的是感性,是他利行为,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是道德。道德中一部分价值理念也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从成文法的前身习惯法上看,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来源之一。法律是理性与感性的融合,就法律的价值角度看,法律追求的是一种感性。道德讲的是人性善或是人性恶的问题,除开个人修养的考虑,更多的是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对个人要求,道德是人类社会总体理性的要求。而个人的理性并非善恶的问题,是有利与非利的问题。某种程度上,微观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融合就像个人与社会的交织一样,可以通过一个人变好而没有其他人变化的帕累托最优的思想来调和,达到相互促进的程度。二、该书给予的启示《法律的经济分析》以人的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在书中,作者用了经济学中三个基本原理分析:1、供求曲线原理,即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成反比。2、效用最大化原理,效用最大化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3、资源利用趋向价值最大化原理,判断一个资源是否是有效的就是看其是否达到了价值最大化。根据这三个经济学原理,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是一种以效益为核心的分析法,法律活动与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最大的效益,做到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最有效利用。在法律程序方面,波斯纳认为大多数法律诉讼最终要决定的问题是何种资源分配会使效益最大化,而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和诉讼制度运行成本。根据国内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态度可以分为三派,一个认为发回重审制度并不符合效率原则,应该予以取消;一个认为发回重审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不可以被删除;还有一个派别认为发回重审制度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应该在制度设计中达到两者的平衡。利用波斯纳的理论分析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首先要看发回重审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主张取消的人的分析是从诉讼制度运行成本的角度,认为发回重审必将会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影响司法效率。不可否认,发回重审制度本身确实可以增加诉讼的时间、资源成本,使诉讼制度运行成本增加,但根据波斯纳考察诉讼制度的成本选择,除了诉讼制度运行成本还有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而发回重审制度则是降低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我们不可以厚此薄彼或是顾此失彼,从法经济学角度上看发回重审制度是有存在的必要的。然后,我们还需要研究发回重审制度怎样改进才能达到两种成本的最小化,次数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约束、裁量标准的细化等方法都是可以在保证一个成本降低,另一个成本维持在一定范围或是降低,符合帕累托最优的理论。次数限制方面,在最初的诉讼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给予了二审和再审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只要法官认为存在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则可以无限次地使用该制度,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无限次地使用,但次数较多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现阶段我国民法与行政诉讼法中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已发回重审的案子不可以再发回重审,而刑事诉讼中没有此项规定。对于民事和行政类案件来说此项规定可以督促当事人更有效率的参与诉讼,法官更有效率地适用法律。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此项规定,这会降低运行效率,但从刑法涉及对人身和财产的剥夺程度上看,牺牲效率运行成本而追求错误裁判成本最低是符合大众认知与法律价值的位阶原理的。在法官自由裁量约束和裁量标准设置这个方面讲,以上两种措施是降低错误裁判成本的方法。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约束与裁量标准的细化可以使二审或是再审法官更谨慎使用发回重审制度,降低因追求自利而将案件发回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行成本。三、我们对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态度1、我们要用开放的心态接纳经济学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影响。经济学与法学是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导向,两者的理念有时是冲突的,在公平与效率这个方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这不代表法学无法接纳经济学的思想,我们要避免法学至上而脱离了其他领域现实基础的现象。2、不要走向效率决定一切的极端。在一部分法经济学分析文章中,作者容易进入经济学理论主导一切的误区,在现实法律活动中这种思想更应该避免。法律活动以及法学研究如果主要按照经济学原理运行,那么法学本身的价值与独有的体系将会受到极大冲击。3、积极促进两者的融合,在保持法律基本价值导向与理论原理的基础之上,合理采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研究,促进法学研究与法律活动的良性发展。经济学分析是我们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工具,在分析过程中怎样找到两者的切合点是一个关键,并不是探讨谁的价值取代谁也不是谁的体系更加先进的问题,促进法学本身发展才是研究的初心。四、总结《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值得深入研究的经典著作,我现在的学习仍旧非常粗浅,对于其中一些思想并未彻底的理解,在现有研究中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时也常遇到无从下手或是水土不服的情况,这都要求我要进一步加深对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学习,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在理论学习与实践中找出更多的灵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倍感荣幸,但又心生敬畏,学海无涯,学生只有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