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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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读书笔记本书作者柏拉图是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一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著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最后柏拉图被释放。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著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老实说,我觉得这本书很沉闷,缺乏柏拉图惯有的幽默风趣。书中的主角是三个半大老头儿,一个雅典来客来带克里特岛,与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和斯巴达人梅奇卢斯共同步入宙斯仙窟,开始进行冗长乏味的“神侃胡聊”。这部鸿篇巨制共分12卷: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后九卷分别探讨了各种法律和政治制度。雅典来客(柏拉图或苏格拉底的化身)主导了整个谈话过程,一上场就对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猛烈攻击。他认为把城邦视为一部战争机器是不对的,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造就优秀的公民与城邦。因此,与其在和平的时候思考战争不如在战争的时候思考和平。立法过程中对边沁式的“求乐避苦”原则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明确何种快乐应当避免,而何种痛苦则不应逃避。雅典来客将立法活动比作宴饮行乐,饮酒和立法都贵在有理有节,并可成为对年轻人最好的教育方式。柏拉图对饮酒和醉酒都作了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之一是“酒壮英雄胆”,既能抵制恐惧又能增强勇气;理由之二是便于行酒令者(城邦的统治者)“醒眼看醉人”,保持适度的清醒且“免于晕船”,当好城邦的领航员;理由之三是老年人即使醉酒也是好的,这可使之“返老还童”,青春常驻。总而言之,饮酒能增进人们的美德。类似地,音乐、体操、诗歌、神话等等如果运用得法,都可以培育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美德。从第三卷开始,雅典来客又借神话传说来解释人类社会和城邦制度的起源问题,人类社会沿着家庭、部落、氏族诸阶段不断向前演进,从简单到复杂,一直发展到城邦这种能够自给自足的完备形式,这一阶段正是立法和法律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从法律就是美德的体现。关于命令与服从的权利和义务,柏拉图罗列了如下七条纲目:(1)父命子;(2)贵命贱;(3)长命幼;(4)主命奴;(5)强命偌;(6)智命愚;(7)抽签产生的领导人命令其他人。七条命令纲目之间存在着交叉和混杂,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第四卷开始考虑现实城邦的构建,离海10公里左右的山地建立城邦比较理想,便于攻防。城邦公民人口数量以5040为宜,理由是除11以外,该数字能被1-12以内的其它数字整除,便于编队分组。立法权掌握在统治者一人手里较好,便于统一,避免分歧。立法时序言和正文两部分都要包括在内,正像音乐家谱曲时要有前奏一样。第四卷就是第五卷的“前奏”,接下来就该考虑人们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灵魂、身体和财富。最先关照的应是灵魂,寻找真理并实现正义;其次关心自己的身体,身体是灵魂寄托的寓所最后考虑的才是财富,要力避贪婪的占有欲,勿使灵魂腐化。第六卷讨论执政官的选择及其职能和有关婚姻的立法问题。各个岗位的执政官要受过优良的教育并通过平等选举产生;废除了《理想国》中的共妻制,但规定了婚姻的年龄限制,35岁还不结婚的男子要处以罚款。第七卷谈教育,从胎教开始一直到16岁为止,音乐、体操、骑术、数学、几何、天文学等教育内容均有涉及。第八、九、十卷先后谈到节日献祭、杀人罪、渎神罪及相关诉讼问题。最后两卷论述了民法与刑法的具体律则。直到整部著作的结尾处才重提美德、相论、星象、神学等政治哲学关注的相关问题,并把落脚点放在成立一个所谓的“夜间议事会”上。“夜间议事会必须至少包括一些这样的人,他们知道什么是美德本身,或知道各种美德的理念,以及知道如何把它们统一起来,”“唯有把这种知识与大众的美德结合起来的人,才是城邦的合适的统治者:夜间议事会一旦出现,城邦的统治权就应该交给它。柏拉图将《法律篇》的制度逐步转变到《理想国》的制度。《法律篇》的终点也就是《理想国》的起点。”(P85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也就是说,柏拉图画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法律篇》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很难将它当做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之中,《法律篇》应当是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如果我们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但是,《法律篇》对于什么是正义和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细致讨论,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学意味,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探讨之中无意识地促进了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涌动。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哲学是没有专门的法哲学的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因此,在古希腊,有意识的法哲学探讨是不存在的。而大量的以法为关键词的论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比如什么是合法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之中,可能被转化成了“什么是正义”的命题的探讨。这大概是理解《法律篇》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陷入了一个极其丰富庞杂、范畴极广的空间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同构关系,就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本书的写作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非常精致或者巧妙的是,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序言,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P132、P187、P281等),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无疑,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这是否是巧合,我们不得而知。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解释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P3)。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P6)。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候,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本书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涉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是不适合做立法者。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的一个潜在批判或者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不断与人辩论,念兹在兹,最后获罪。柏拉图通过乃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认识真理和德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德性。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在本书的最后几卷中,柏拉图较为集中地探讨了关于犯罪和审判等法律问题。但这些探讨,依旧和婚姻与财产部分一样,充斥着非常琐碎具体的制度设计、制裁与惩罚。较为抽象的理论申断殊为少见,这无疑使喜欢抽象阅读的人缺乏阅读快感。但是,如果我们跳出具体的问题,从理论上对柏拉图的《法律篇》进行检讨还是可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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