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参加对话的主要有三人,一位是来自雅典的客人,实际上他是柏拉图思想的代言人;一位是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他受命去建立一个新城邦;还有一位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柏拉图将法律原则与法典相结合,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篇》中提出了影响到后世法律思想的法律原则,如下:第一,限权与分权观念。前文已提出柏拉图认为应当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国家的覆灭。在第三卷中,根据斯巴达实行“五长官”约束王权的经验,他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这些观念也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政治思想的转变,开始注重考查政治实际。第二,王在法下原则。柏拉图认为最高的权力与最大的智慧和自制结合时就产生最好的法律制度,因此政治权力应该服从于法律。在第四卷中,他认为行使最高权力的人“通常被叫做‘统治者’,如果我们叫他们做‘法律的仆人’,那不是因为我想杜撰一个新词语,而是因为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奴仆,那么形式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第三,诚实原则。在第五卷中,柏拉图认为“诚实为百善之首,对神和人都一样。任何人要成为愉快和幸福的人,一开始就得诚实,这样他可以作为一个诚实的人来度过他一生中尽可能多的时间,”“诚实是每个人灵魂中最宝贵的东西。因此,没有一个人会永远自愿地把最严重的邪恶放进他自己最有价值的东西里,并且同它终身相处”。第四,罪责自负原则。在第九卷中,柏拉图提出“通常,父亲被处死刑并蒙受耻辱不应该连累到他的任何一个孩子,除非一个人父亲、祖父和曾祖父依次都被处以死刑”。第五,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柏拉图认为处理案件应选择法律和规则,它们体现着一般的原则,但却不能用于每一个别案件。当然,他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理论。法律原则想要实现,想要治理好国家,必须要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从第六卷开始,柏拉图详细阐述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则。柏拉图认为,法典应该包括规则文本以及自己的序言。序言尽量要简单,放在法律开头。在第六卷中,柏拉图讨论了职官任职法。他认为“组织一个社会有两个阶段。首先,你设立机关职务并派人去担任这些职务”,“接着,每个职务都必须有它的特有的法律”。他还认为挑选政府官员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被委以权力的人在年轻的时候应该接受一定的考验;第二,进行选举官员的人在法律方面应该受到训练。他认为最初的官员应由城邦的建立者从经过长期法律教育的人中选定,城邦建立后就应该为选举的方式。城邦必须有自己的法庭,法官从各个行政区中选出。公民应参与公私案件的裁决,并且各区都要有一个法庭。在第七卷中,柏拉图对法律、习惯和政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一切规则,人们通常叫做‘不成文习惯’。实际上,人们所说的‘祖宗的法律’就是指的所有这些事情”,“尽管‘法律’一词用于这些事情是个错误,但我们不能对它们只字不提,因为它们是整个社会框架的粘合剂,把一切成文的和制定了的法律同还未通过的法律联系起来。它们所起的作用同祖先的习惯一样,后者出现于遥远的过去。由于是有效地被确立的,因此被人们本能地遵守,并保护和庇护了现在的成文法”,“无论大的或小的,是‘法律’、‘习惯’、还是‘政制’,因为它们都是把国家粘结在一起所需要的,并且每种规范都永远是相互依存的”。在第八卷中,柏拉图主要讨论为节日与诸神立法。他提到“非政治制度”,即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和专制政治。他认为“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政治制度,因为给它们三种最好起个名字叫‘党派统治’,因为在它们的统治下,统治者和被统治的臣民都不乐意,即是说,统治者始终肆意妄为,而他们所掌握权力却没有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它们总是依靠某种程度的强力来维护权力”。这其实是在证明柏拉图的社会契约观念,未经被统治者同意的权力不具有合法性。本卷的后半部分主要论述具体的关于家畜、土地、水果、水、外交以及礼仪等民事侵权行为及其罚则。第九卷柏拉图主要讨论“一切事情所引起的法律诉讼”以及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哪种惩罚,应该由哪种法庭来管辖”。他认为一切犯罪都应该受到惩罚,“我们不应因害怕而不给予我们中的一个公民以处分”,但是惩罚要适当,“在死刑案件中,法官都应该是法律维护者,法庭则由前行政官员组成”。他规定了参加诉讼的人员及一定的审理程序,还根据没有人自愿作恶的理论——“所有邪恶的人,在一切方面,都不是有意作恶的”,将犯罪分为有意和无意两类。他认为犯罪的原因有暴力行为激起的情感,劝说和欺骗推动的欲望以及出于无知三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针是法律为教育与强制的结合,使其接受道德净化,并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他还认为“法律的编制本身,就某一方面而言,是一种耻辱”,另一方面就人性而言,人的本性又是自私和贪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