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百色矿务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百色东笋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百色市东笋路23号东笋生活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东笋生活区住房面积为117284.88㎡,住户1432户。阳光广场、桃园、人工湖边停车场、商业街等公共绿地(场所)面积约为60000㎡。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等。第五条公共绿地(包括阳光广场、橄榄湖边桃园)的养护与管理。第六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阳光商业城。2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运出。第八条协助局公司保卫处做好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九条协助局公司信息处维持与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施。第十三条其他委托事项。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十四条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权利义务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37、根据合同附件《百色东笋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东笋生活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经甲方认可的物业管理方案,并严格遵照方案开展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协助甲方起草《业主公约》,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负责编制公共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6.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第十七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1.房屋外观:90%;2.设备运行:95%;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90%;4.公共环境:95%;45.绿化:90%。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考核按照本协议条款并结合合同附件《百色东笋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东笋生活区物业管理质量分项要求》,由甲方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百色东笋生活区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对乙方各项管理服务的完成度和满意率进行考核:1、日常性考核(三个月考核一次);2、不定期考核(生活区内存在特殊情况,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每次考核发现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完成度没有达到90%以上(含90%)或乙方的管理满意率没有达到90%以上以上(含90%)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甲方每次扣除支付乙方相应项目全年10%的管理服务费用。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5元/月向甲方收取,东笋生活区总住房面积为117284.88㎡,甲方每年支付乙方633338.35元管理费。2.阳光广场约60亩、桃园一带约20亩、人工湖边停车场10亩,总共约60000㎡,提供服务包括:清洁卫生,绿化养护,节日摆花,观赏鸭、鹅的饲养,木桥、木屋、长廊的维护,果皮箱、彩灯、射灯、高杆灯、休闲座椅的维护等,乙方每年向甲方收取228600.00元的管理费。53、乙方收取管理费后以总承包模式开展工作,同时,以上管理费用中包含甲方对乙方职工全年50%应发工资的补贴,如甲方为乙方额外支出、代缴其他福利待遇、保险金等,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管理费用中进行相应扣除。4、管理服务费的支付,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50%的年度服务费用,六个月后支付40%的年度服务费用,剩下10%的年度服务费用作为年度管理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后,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前支付。第二十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第二十一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后附1、《百色东笋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东笋生活区物业管理质量分项要求》2、《百色东笋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东笋生活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两份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2012年月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二○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