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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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它是当今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一次违章增加一份危险,一次事故造成终生遗憾。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对策是人人遵守交通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人第一;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警,由交警来认定责任。交通事故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2004年10月发布报告说:全球每天有三千多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三大死亡主体:行人、骑自行车的人和驾驶摩托车的人。交通事故这份《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说,全球每年大约有120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每天有3242人死亡,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人数高达5000万,相当于全球5个最大城市人口的总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国家是拉丁美洲的萨尔瓦多,每10万人中有41.7人死亡;最低的国家是英国,每10万人中只有5.9人死亡;中国每10万人中有19人死亡。在死亡者中——多数为包括穷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且半数以上死者为15~44岁,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支柱。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行人、骑自行车的人和驾驶摩托车的人不但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弱势群体,而且还是交通事故死亡的主体。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在事故中死亡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死亡者多在车内,而后者多在车外。交通事故中国的交通事故问题非常严重,中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的人数居世界首位,而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中国机动车导致的死亡率是世界最高的。近年来,我国连续多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多人。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人”、“车”、“路”这三大原因中,人为因素是其中的最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迪庆重大交通事故致23人死亡4人失踪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2004年10月12日下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车滑进了境内的澜沧江山谷中,车内36人中,20人当场死亡,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4人失踪,7人受重伤,2人受轻伤。交通事故2005年8月23日晚,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路发生了一起建市以来最大的交通事故。当晚20点20分,一辆幼儿园中巴因司机在避让一骑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冲上人行道,在短短不足10秒的时间内,撞向行人和在人行道上摆地摊的小贩,最后在人行道上疾驶有40多米撞到一棵树才停了下来!同时听到一片男女杂在一起的惨叫声,30多个男女躺在地上,一片片鲜红的血迹及脑桨遍布四地,惨不忍睹。据悉,此次事故当即造成9人死亡,26人受伤,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目前,死亡人数已经上升到19人。交通事故2005年6月的一天,早上7点43分,有一辆面包车撞上杨浦大桥大桥护拦,坐在副驾驶上的男子因未系安全带而高速冲破车窗、飞上高空,并越过大桥栅栏直接坠落地面的万德路段,当场身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韦加全(男,34岁)驾驶中型客车(下称甲方)由广西都安县拉仁乡二谭村驶往都安县城方向;韦少猛驾驶大客车(下称乙方)由都安县城驶往金城江方向。甲、乙双方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进入视线不良的弯道时,两车均占着道路几何中心线行驶。导致大客车翻下道路右侧80多米深的山崖,造成车上乘客14名当场死亡、1名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2005年4月11日下午三时许,广西北海市,一辆车牌号为桂E-E0008的小轿车行驶至北海市区海角路与四川路交界处时突然失控,造成当场死亡四人,五人受伤送医院抢救,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特大交通事件。肇事者名叫曾其键,男,系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肇事时身着警服。交通事故2005年4月25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在日本兵库尼崎市,一列载有580多名乘客的列车发生出轨事故,列车7节车厢中有3节出轨,并在强大惯性作用下冲进路边公寓楼底层,造成107人死亡,450人受伤,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据日本消防部门官员透露,这是日本历史上最严重的列车出轨事故。交通事故目前日本警方暂时认定事故原因为年轻司机(驾龄为11个月)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出轨,然后撞上汽车并冲进公寓楼内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2008年发生在山东淄博的胶济铁路“4·28”重特大火车相撞事故,已经确认71人死亡,416人受伤。当天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间脱线,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事发列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上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131公里。交通事故2008年5月6日下午14时30分许,上海市同济路高架北向东进外环隧道的环岛上,一辆行进中的集卡上箱子由高空坠落。坠落的集装箱落入高架匝道下的绿化带内,导致正在地面绿化带内作业的2名绿化养护工当场死亡,另1名养护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人受伤,无生命危险。交通事故事故集装箱在立交环岛上的坠落点距离地面约有3层楼高。据初步调查,肇事司机刘某为安徽阜阳人,其自称驾驶集卡行至事发弯道时,由于刹车失灵,车辆撞击防撞墙,导致箱子坠落。交通事故2005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内发生一起事故,两名青年疯狂飙车,在回宿舍途中由于雨天路滑,车速过快(大约150KM/小时),不慎撞上路边树干,两人头部受到撞击当场死亡。据悉,其中一名死者为该校印尼留学生。交通事故“我们提醒过那个男生很多次,他开的本田400摩托实在太吵了,没想到他在学校门口附近出了意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保安称。2005年6月6日晚8时许,该校汽车工程学院一名叫王飞的男同学驾驶一辆改装过的无牌照红色本田400,在松江大学城内、该校校门前的龙腾路转文汇路路口撞在绿化带的台阶上,不幸身亡。2006年3月26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山西临汾霍侯一级公路尧都区梁村路段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至少两人当场死亡,现场惨不忍睹。在现场看到一辆从南往北行驶的,车牌号码为晋A42572的斯泰尔重型拖板车载着一辆挖掘机冲入对面车道,将一辆从北往南行驶的车号为晋L1861警的警车压入车底,警车已经完全变形被大型货车压憋。交通事故2010年5月23日,车祸中彻底烧毁的大客车局部。5月23日3时左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从服务区出来后,方向辨别错误,逆向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豪华卧铺大客车相撞起火,已造成32人死亡,24人受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2010年5月23日凌晨2时10分,因连日降雨造成山体滑坡掩埋线路,江西省境内沪昆铁路一列车发生脱线事故,初步确认19人死亡、71人受伤。事故现场正在进一步搜救清理中。交通事故上海市市行人、骑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去年(2004年)382人死于乱穿马路等,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近四分之一。行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线。非机动车骑车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交通信号,在机动车道、人行道骑行,违法带人,超越停车线。人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及在禁行道路上行驶。2005年11月14日早上5时40分,山西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东风货车撞上正在公路上晨跑的初中学生,目前已造成20名学生和1名教师死亡,另有18名学生受伤。郭道中学(以前是沁源县二中)是一所寄宿制中学由于学校的操场比较小,该校的学生一般都是在学校旁边的柏油公路上进行跑步晨练。清晨5点半左右,天还未亮,郭道中学初二和初三的约900多名学生跟往常一样又到学校外的公路上跑操。就在他们锻炼完往学校回跑,距学校二三百米远时,一辆货车快速从这群学生后面冲了上来。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从前一天晚10时到第二天早晨6时的8个小时当中,车辆由李孝波(司机)一人连续驾驶。该车司机在一连撞断6棵碗口粗的杨树后,驶出20多米后,才将车横在马路上停住。交通事故交通事故2007年9月16日清晨4时许,内环高架西藏路下匝道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目击者称,肇事的POLO事发时速度达到130公里,肇事女司机20多岁,事发后,该女子晃晃悠悠走出车门并满嘴酒气,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因漠视交通安全酿成车祸,轻则让健全人变成残疾人,重则让受害人命丧车轮之下,或让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尽悲伤。而对于肇事者本身,一起车祸的巨额赔偿,也足以颠覆其幸福的家庭生活,乃至倾家荡产。交通事故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奥拓司机撞死行人判赔15万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行人曹女士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女士,致曹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判定:该女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章,但奥拓司机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章,应负同等责任。曹某的丈夫、母亲将司机刘某告上法院,索赔近24万元。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这是该交通事故的直接起因。法院又认定,刘寰“未全面地、合理地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同时,他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肇事者奥拓车司机刘寰被判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则被判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刘寰当庭表示要上诉,称自己无力承担这笔赔偿。2005年12月5日有了终审结果——市一中院法官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确认了司机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法院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应减轻刘寰应担的赔偿责任。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共10.088万元。同时,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刘寰向保险公司追偿成功的话,其赔偿责任将减少5万元。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该案终审判决对今后案件的审理有示范作用。该案被称为新交法出台后的第一案。交通事故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完全是行人的责任,司机也要承担一些赔偿。生命权高于通行权。交通事故2008年8月,北京市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的争论,主要围绕《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展开,这项条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媒体概括为“行人违法,机动车买单”的议题,正方认为,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相对于钢铁之躯的汽车,行人毕竟是血肉之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损伤一般不大,但行人轻则残废,重则死亡。”原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段里仁教授认为,照顾交通弱势群体是用“形式上的不正义”达到“实质的正义”,是制度本身的正义。而反方的观点是,人性关怀过犹不及,这有损法律公平,是在伤害守法者。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他认为交通法立法的原则不仅应体现尊重生命、保障权利的原则,还应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和交通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交通事故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一般是十几万元,而在现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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