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何谓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也就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当自然人(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在物质上、精神心理遭受了损失,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侵权人主张相关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方面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解释等文件。其中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为详尽,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是不予处理的,被害人对刑事犯罪行为另案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也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包括:(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4)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物质、精神损失。在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当中对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支持程度,有较大差异。在现有的司法文件中可以看到,存在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是因为侵权导致人身权利被侵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条文将具体适用的依据指向了专门规定民事侵权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何理解“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成为了能否精神损害赔偿时主要考量的内容。同时法释〔2001〕7号文件还在第9条列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分别为:“(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文只列举出三种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先是残疾赔偿金,再是死亡赔偿金,第三种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第8条和第9条结合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没有导致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了残疾、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残疾和死亡这些表述在理解上没有什么出入,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损害情形”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好把握,因为目前还没有新的具体的司法文件对该含义进行列举或定义。从法理应该可以认为,该种兜底情形应该和残疾、死亡应属于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损害。根据上述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案件,可以知道,赔偿权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只有出现残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的标准可以按照相关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得到确定。实际操作中对残疾的等级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间如何对应,还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指导文件和案件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决定。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目前在国家没有作出具体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前,有些地方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并在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比较具体的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规定由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施行。该指导意见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第二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第二十六条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该指导意见对人身伤害的轻微伤害和一般伤害作出了区分,对轻微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另外,还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公安厅也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该《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指导,“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在5万元以下确定死亡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存在10万元甚至10万以上的少数判决出现。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主要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相关因素来确定。3、关于承保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法第五十条还明确了,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刚修订后的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当出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中的机动车按照现行的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必须投交强险。交强险是强制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是有限的。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可见交强险在有过错的前提下赔偿的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该数额并不大,对于出现伤亡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该赔偿数额远远不足。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了交强险外还可继续投机动车的其他商业险,用来作为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时的补充。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是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关于承保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所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主张因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导致残疾或死亡中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呢?有些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的险种属于财产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款项,也有以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的。这些抗辩理由是不充分的。理由有:(1)保险法是把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而责任保险合同也纳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予以规范。但是保险法明确对责任保险作出定义为,“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然保险法界定了该险种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事故车辆投了责任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依法主张的权利就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事故造成残疾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赔偿的,理应属于“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2)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该条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解,可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