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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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常识总揽●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接警、受理--出警--现场调查--是交通事故--立案--检验、鉴定、证据收集--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申请调解--未成功--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次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现场图有异议的处理现场图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按照标准图形符号徒手绘制的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有关情况的示意图。它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有异议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出的时间:当事人在现场时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但应有相应的证据。由于制作现场图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调查行为,因此,如对其有异议,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有关信访部门进行申诉。由信访部门进行处理。●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二、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赔偿项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据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因此,在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时,则不管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1.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原则;2.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主要对发生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3.加大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原则(主要对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4.故意则免责原则。⑵急救费的承担: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抢救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抢救伤员,费用由:1.保险公司承担;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3.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⑶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注意事项:1.实际支出赔偿原则;2.确定医疗费截止期间,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为准;3.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4.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关于误工费,计算原则如下:1.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误工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4.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另注意:1.交通事故受到损伤,只需门诊治疗而且能够劳动、工作的,不予赔偿误工费;2.应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3.伤者原有劳动能力程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劳动能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山东省内为每天12元;山东省外为每天15元;特区为每天20元。时间以住院期间为准。★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为:1.护理费原则只计算一个人;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关于交通费,包括受伤人员因需到医疗诊治、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确定原则:1.确定赔偿基数;2.赔偿期限;3.赔偿份额;4.赔偿总额限制。★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关于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依据1.只有当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予以赔偿;2.加害人没有构成犯罪,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赔偿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与轻重伤的鉴定在目的、后果方面是不一致的,前者是为确定赔偿数额,后者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和原则: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原则是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事实求是地评定。申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的时间:在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后;如有交通事故损伤导致并发症的,还需并发症治疗终结后才能申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对伤残鉴定机构,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伤残等级分为10级,但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对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后3日内自主决定是否重新鉴定,且只能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十级伤残等级划分标准1、一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限制而卧床;受伤者伤后的社交能力完全消失。2、二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需随时有其他人的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的划分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活动;职业种内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待唱,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下降;工作和学习能力受限;社交能力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日常生活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交能力轻度受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过往行人证言、交通事故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道路基本通行规则,如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道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行走等。所谓的“必要的处置措施”,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制动措施,如紧急刹车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责任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下两种情况,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逃逸当事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1、对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诉讼管辖: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神情,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全的范围为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3、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起诉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提出申请;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管辖: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索赔法律文书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对争议财产或者在诉讼请求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简要写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理由部分主要引用《民事诉讼法》第92或者93条)此呈***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2、起诉书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呈***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1、起诉状副本**份;2、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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