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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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处理交通事故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机动车登记规定;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部);8、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这一赔偿关系的处理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以上规定可知,受害人能否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工伤事故是否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而有不同:一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二是,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同时可以获得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案例一: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张在执行大李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由大李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确认不可混为一谈通常以为,交通事故致损案件只要经过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即明确了损害双方的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完全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交通部门对事故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如果不服,惟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交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法院不能也无权做出更正。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不同,民事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事实上,交通事故致损案件是特殊的侵权案件。尤其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歧比较明显。举例予以说明:案例五:交通部门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者,法院并未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某骑自行车顺行与赵某骑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被致伤。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因其自行车无牌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某起诉要求刘某按次要责任赔偿损失。车辆(无论是否是机动车辆)无牌号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呢,笔者以为不然,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损害的发生与其车辆制动系统或其他车辆本身的问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无疑可以确定驾驶人具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完全可以免责。上例中,赵某受损完全由于其逆行所致,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仅仅由于其自行车无牌号,而该情形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六: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者,法院判因对方也有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某日,因下雪路滑。张兵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在地,适逢李红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此,因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与倒地的张兵的车辆碰撞。张兵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交通部门认定由李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说,张兵受伤取决于二个因素,一个是张兵骑摩托车时摔倒在地的事实,另一个由于李红未能保持安全车距的事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张兵伤情并不严重,其摔伤的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在民事赔偿上,张兵也有过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适当减轻李红的赔偿责任。案例七: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田某与李晓分别骑自行车并行,二人无意中碰了一下,恰使田某摔倒致伤。交通部门以此事故是后报事故,未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于是田某起诉李晓赔偿损失。传统的观点认为,一旦交通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则应根据混合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同等责任。但笔者以为,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可以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如果事故的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而且另一方又提供了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一些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总之,对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的要件和证据分析,不能只受行政责任认定的影响,行政责任认定也只是一份民事证据。当然,如果该行政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因为避免撞车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归咎2007-05-29下午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分析说明]如果险情是他人人为造成的,避险人只要不存在避险过当的情况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对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根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案件计算表(受理机关:)计算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摘要金额1医疗费附单据张元;后期治疗费元。2误工费1有固定收入(证明、工资表等),误工天,每天元;2无固定收入,误工天,每天元。(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1有固定收入的,护理天;每天元,元;2无固定收入的,护理天;每天元,元。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单张,计元;食宿天,每天元,计元。5营养费每天元,计算元,计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每天元,计元。7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伤残者定残时年龄:周岁,赔偿年,每年元计元。(一般为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18周岁以下的:岁人,扶养年;岁人,扶养年,每年元,小计金额元;(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2)其他人:人,每年元,扶养年,小计金额元。(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丧葬费金额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1死亡赔偿金金额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2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费用交通费元,(单据张)住宿费元,(单据张)误工费元,(单据张)13其他及精神抚慰14备注15综计说明:《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144、145、146、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制表:制表期:表后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人:年月日复核人(当事人)年月日据了解,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对各自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了解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类别:关于交通|添加到搜藏|浏览(141)|评论(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当地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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