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2015.5上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谭久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日颁布9,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施行;2009年1月24日修订注:行政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2]22号发布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三、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一)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1、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4、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5、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6、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7、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8、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9、《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11、建设部令和质检总局第85号《游乐园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2004年11月17日发布)2、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2月27日发布)3、第47号《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7月23日发布)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四、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范围:产品(附件)、许可、监管等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管理、节能监管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电梯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液压电梯(TSGT7004-2012)-杂物电梯(TSGT7006-2012)-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防爆电梯(TSGT7003-2011)2、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T6001-2007)压力容器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5、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6、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R7003-2011)7、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11)8、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F001-2009)9、气甁型式试验规则(TSGR7002-2009)10、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1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15、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1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R1003-2006)17、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18、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19、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2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21、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05)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一、我国安全监察机构的发展过程1、1955年7月至1966年前劳动部门成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检查处、监察局2、1978年9月起劳动部门成立锅炉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职业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3、1998年起质检总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府机构改革)4、2003年6月起(条例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概念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二、上海安全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过程1934年,实行锅炉检验工程师制度租界工部局制订锅炉压力容器装置规定1936年,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局锅炉检验暂行办法》1951年,上海市政府:《公私营工厂企业特种机械安全检验暂行规则和检验师管理暂行规则》1958年,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蒸汽锅炉安全使用暂行规定》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三、重大事故的教训★1955年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锅炉爆炸死8人,伤69人★1960年至1962年:全国锅炉爆炸626起;★1979年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5人,伤36人★1979年9月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死59人,中毒779人★1979年吉林省煤气公司:球罐、卧罐、钢瓶爆炸死36人,伤50人;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的事故:★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400立方米球罐、100立方米储罐爆炸,7名消防战士和5名工人死亡,伤32人。★2010年6月29日,深圳华侨城游乐设施“太空迷航”发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2011年8月20日,山西长治市城区医院0.5吨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7人受伤。★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一车站上行扶梯发生设备故障,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7人轻伤。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四、领导高度重视★1999年1月16日央视报道宁夏发生燃油锅炉爆炸,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指示:“……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个环节都必须认真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对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安全监察的发展历程★1999年4月29日,就《关于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吴邦国副总理重要批示:“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1994年10月25日,关于高压氧舱问题,邹家华副总理重要批示。“请劳动部派人协助处理此事故。即要把高压氧舱严格像高压容器那样管起来,各地劳动部门负责,从生产、安装、人员培训都要管起来……”《特设法》的制定过程一、立法过程(一)12年磨一剑,历经四届人大(二)一审65条、二审72条,三审101条(三)遵照法律规范“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特设法》许多条款吸收了现行《条例》的成熟经验(四)《特设法》的颁布,道路不平凡,过程也有特殊性(天时、地利、人和)《特设法》的制定过程二、媒体反映人民日报评论员:用法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1、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能只靠事后监管,而应将安全意识贯彻到特种设备从生产到使用、从经营到检测、从维护到报废的全过程。2、《特设法》的规定,都是从以往特种设备事故中得出的重要教训。把血的教训落实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特设法》的制定过程3、要强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但政府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的企业安全责任,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监管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4、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让企业了解自身承担的法律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一、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特种设备总数:822万台(套),气瓶1.4亿只、压力管道85万公里。较2010年总数增长27%,其中电梯增长50%以上。年份总数(电梯)较上一年增长率(电梯)2012822(245)12.6%(21.9%)2011730(201)12.7%(23.3%)2010648(163)11.2%(19.0%)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二、特种设备事故影响极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以及高技术、高集成等特点,有潜在的危险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大城市(如深圳、广州、北京)及公共场所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制定《特设法》的必要性对于“安全”的理解1、安全的基本含义:一种状态,即是“免于危险”或“没有危险”的状态。2、安全的特有属性:没有危险(本质属性);但没有危险的安全状态几乎不存在,只要“危险、隐患”可控即为安全。3、《特设法》-避免“危险”和掌控“隐患”4、安全与质量的关系。《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一、《特设法》与《监察条例》的相关性(一)主要条款《特设法》共有七章、101条款,相对于《条例》,约有22%的条款是新增加的。(二)立法宗旨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工作,预防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含义远甚于《条例》表述。《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三)安全监管《特设法》中的“安全监管”取代了《条例》中的“安全监察”,两者虽有不同之处,但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另根据《条例》具体实施情况,监察机构实际上已经从事和承担起了安全监管的职责。(四)修理和维保《特设法》将《条例》中的“维修”改为“修理”和“维护保养”,并将后者列入了使用环节。《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二、《特设法》适用范围(一)特种设备(八大类)《特设法》适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设法》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特设法》的主要特点特种设备定义:(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特设法》的主要特点锅炉类别品种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特设法》的主要特点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固定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气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氧舱医用氧舱高气压舱《特设法》的主要特点(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