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第二节犯罪学发展简史本章内容:《犯罪学》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第一节犯罪学概述第二节犯罪学简史•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古代东方•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一、西方犯罪学简史★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主要内容★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自由意志论”是其主要论点。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古典犯罪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该学派对预防犯罪更加重视,有较为系统的阐述。贝卡利亚:“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工业革命的完成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1835-1909),生于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龙勃罗梭比较正常人与犯人之间在生理特征尤其是颅相上的不同,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据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有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于是,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总结出的表明返祖现象的生理特征有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头部大小与形状异常、眼睛有缺陷、手臂过长等七十多种。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天生犯罪人的特征的: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在其死后两年(1911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原因及其矫治》一书中,龙勃罗梭指出,生物返祖现象不适于所有犯罪的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而与环境因素有关。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偶发性犯罪人。后期思想龙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他指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对由于遗传而天生犯罪的人应适用终身监禁、永远隔离和死刑等。由于这种类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在他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主要观点(贡献)龙勃罗梭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处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主要是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龙勃罗梭指出,应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它最经济、最有效、最易于代替其他制裁措施;应广泛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龙勃罗梭反对适用短期监禁,认为监狱非但不能改造罪犯,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坏。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乃至当代犯罪学的发展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他首次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始终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研究犯罪问题,使犯罪学的研究从以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科学和实证的新时代。因此,一般学者认为,龙勃罗梭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龙勃罗梭则被尊为犯罪学鼻祖。★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菲利于1856年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人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梭,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其代表作为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说”:——人类学因素。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菲利认为,人的生理、心理及种族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的产生。——自然因素。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其根据是自然因素可以影响到社会状况如贫穷、就业、文化及道德状况等,而社会状况与犯罪密切相关。——社会因素。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经济因素分贫穷和富裕两种,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低级动物的程度,而富裕则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人生活腐化,导致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的产生。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洪水与堤坝”,重疏导、轻刑罚,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比如: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道路宽广,灯光照明,可防奸盗罪。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社会防卫的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菲利的犯罪控制理论★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1851-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加罗法洛出生于那不勒斯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大学主修法律,后在政府供职,曾任法官和地方议员,并在大学讲授过刑法学,其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否定自由意志说,主张犯罪原因的决定论。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他宣称,只有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自己才属于犯罪人类学中的一员。加氏的犯罪原因观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所谓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犯罪的分类——对于非真正的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除科以刑罚外,还应实行强制赔偿的措施。应强制犯人劳动,劳动所得收入除扣除收容费用外,其余充作损害赔偿和罚金之用。对于自然犯罪,加罗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与警察制度。刑罚主张●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故提倡“自由意志说”。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犯罪行为乃是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而危险性格又是由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因此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广泛运用各门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犯罪社会学理论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犯罪学家认为生物学与心理学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犯罪学理论几乎都是犯罪社会学理论。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一般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过程两个角度研究犯罪问题:1.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是划分为层次的,不同层次的成员享有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利不同,犯罪即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1)文化冲突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代表著作: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主要观点: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