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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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第四章目录一、犯罪概念二、犯罪的特征三、犯罪认定四、犯罪分类五、犯罪构成六、犯罪构成分类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案例一、2010年3月23日7时20分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门口,社区诊所医生郑民生手持砍刀,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致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案例二、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强接受审判案例三、被告人邢柯,安徽农业大学三年级学生,在大学就读期间,因赌球输钱等原因欠有债务,遂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恶念。2011年11月5日晚10时许,在乘火车从合肥到六安途中,遇见被害人肖某某(女),将其绑架,并用绳子勒肖某某颈部致肖死亡。作案后,准备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17万元。2012年5月8日,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邢柯因犯绑架罪、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属38万余元。被告人邢柯一、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定义,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犯罪的实质概念:用以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的定义。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形式和实质是统一的概念我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实质形式恩格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二、犯罪的特征犯罪——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犯罪的特征学说二特征说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2007年3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吴以文与女友冯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用双手卡住冯的颈部,将其掐死。之后将冯包内的现金600元、诺基亚手机及农业银行卡盗走,并在取款机上取出1300元。(一)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其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害,二是危险。(二)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其具有客观性、法定性、稳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确认某行为是否犯罪,除具有社会危害性外,还要求刑法对该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认为是犯罪。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能定罪,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要承担由刑法来处罚的后果1、从立法角度看,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后果,该行为即不是犯罪。2、从犯罪行为的一般性质来看,构成犯罪通常要受到刑罚处罚。注意:免于刑罚处罚与不受刑罚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四)三者的联系: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2、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3、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犯罪基本特征之间的联系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当罚性犯罪基础法律体现法律后果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几何图形表示的犯罪行为三、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认定犯罪概念是一切犯罪共同具有特征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区分:(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加以区分。(1)刑法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2)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指不构成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处理。(3)“但书”的规定适用于分则规定的所有具体犯罪。如:246、252、260、261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2009年2月,王某妻子早产得一男婴,医生告知王某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王某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对医生主动要求放弃一切治疗,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于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遂于次日死亡。王某的年收入为1.8万元,医院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至少需要花费6万元。另外,因为结婚买房,已经用去其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外债。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王某的行为究竟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众说纷纭。你的观点如何?(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区分。1从主观罪过上2从责任年龄上3从责任能力上4从行为性质上(三)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决定因素: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后果、对象、时间、地点等;3、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主观因素。(四)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考察:1、历史、发展的考察;2、全面的考察;如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本质的考察。19岁毒贩杨金红听到被判死缓顿时瘫坐在地四、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一)重罪与轻罪(二)自然犯与法定犯(三)实害犯与危险犯(四)行为犯与结果犯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2006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叶遭到丈夫讽刺后乘熟睡之机,下床找到铁锤猛砸丈夫头部,致丈夫死亡。五、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一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特征(1)法定性;(2)主客观统一性;(3)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准。3、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1)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诉讼程序中的犯罪构成应用到实体法中。(2)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3)20世纪30年代,新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提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故意或过失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4)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二)区别: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的,成立犯罪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概念本身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其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5、犯罪构成对刑事司法的重要意义:⑴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⑵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⑶一罪与数罪的法律依据⑷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6、犯罪构成的属性事实的犯罪构成法律的犯罪构成为了能助与他人打架的好友“一臂之力”,被告人孙春涛竟持刀连扎四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春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孙春涛死刑。六、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2、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犯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件共同要件选择要件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人和单位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思想自由“……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注重证据《古罗马法大全》规定:王某,男,3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28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试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性质?论证分析:1、犯罪主体:王某,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说明精神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犯罪客体: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在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具有犯罪动机;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结论:王某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他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小辉与李民等人一起在宾馆赌博。王小辉输掉了2万元赌资,李民赢了其中的1.5万元。第二天,王小辉听说李民在赌博中出“老千”做假,便找到李民,责问李民骗取了自己的1.5万元,要求李民归还其输掉的钱。李民否认在赌博中作假,不同意还钱。后来王小辉又多次听说李民在赌博中出“老千”作假,因此他更相信李民骗了他的钱。2月5日,被告人王小辉和被告人许小军、谢辉一起喝茶,王说自己赌博输给李民1.5万元,李民在赌博中做假。于是三被告人乘车来到宾馆找到李民,指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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