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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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及预测——基于大数据理念的思考夏玉珍(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内容摘要:论文基于大数据的理念,从犯罪预测治理的角度,分析了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的依据,说明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论文指出犯罪现象的结构、犯罪现象的时间分布、犯罪现象中犯罪的主体分布、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具有统计规律。同时论文还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犯罪现象的规律是一种统计规律?因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中,它会显示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犯罪现象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一、导言自“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英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等两位著名学者在《大数据时代》一书提出大数据理念以来,全球一遍热议,全球同步践行,其势态犹于夏日高温热浪一般席铺社会各个领域,“从科学研究到医疗保险,从银行到互联网,各个不同的领域都在讲述着一个类似的故事,那就是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11页)。“大数据,开启重大的时代转型”,即“一场寻宝游戏”,“主宰这场游戏的关键”是“人们对数据的看法以及对于有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化时释放出的潜在价值的态度”。人们在认识世界的道路上,其立场、态度、价值、方法再不仅仅囿于“寻求因果关系的传统偏好,开始挖掘相相关系的好处”(23页)。其行态正像两位作者在书中所言语的那样:“大数据,大挑战”,“大数据,变革思维”。它意味着“我们要从一切太阳底下的事物中汲取信息,甚至包括很多我们以前认为和‘信息’根本搭不上边的事情”(20页)。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可以让我们通过数据把握事物与事物信息2/10之间的相关性,使我们在认识与了解事物的过程中更具理性化、技术化、工具化了。由此不难看出,数据势态与行态的交构,勾画出万花筒般的多幻影象,色彩斑斓的社会全景。同时,作者也告诉人们如何“让数据’发声’”,即“全在于发现和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28页),在关系中把握事件的过程,即过去、现在、未来。所以,基于大数据这样的理念,对犯罪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进行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即由单一个体犯罪行为的概率统计,把握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统计规律的核心——预测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作者沿着这样的逻辑思路解析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何以可能的价值与意义。二、犯罪现象的统计何以可能?犯罪现象并不是单个犯罪行为的机械总和,也不是犯罪行为各种资料的简单累计,而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有机总和。犯罪现象的这种自身规律就是统计规律。如果从整体上来观察单个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它的产生是具有偶然性的:在社会中,我们谁也无法肯定地说出,在某一时间和某一区域内,会有多少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产生,表面上总是呈现出一种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现象,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这样看来,犯罪现象是否就是一个毫无规律可言的纯粹偶然的现象呢?并非如此。犯罪现象的这种不确定性和不规则性,仅仅只是犯罪现象的一个方面,即它的随机性方面。在表面上充满着偶然性和不规则性的犯罪现象中,仍然存在着它的规律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妨举出一个例子。在一个医院里,产妇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完全是偶然的。可是,在人口统计中,不论是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也不论是什么时期的统计资料,都具有同样的规律,即男孩的出生率是22/43。这表明了单个事物的出现虽然是偶然的,但在大量的、普遍的同类事件中,事物便显现了它的规律性。犯罪现象是如此。虽然从犯现象的整体看来,单个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的,而在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后,肯定会得出相对稳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就是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性。比如,在ll~25岁的青少年中,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是极不规则的,有的可能是13岁,有的可能是16岁,有的可能20岁,等等。通过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和一定数量的犯罪青少年进行统计调查,我们就可以发现在这些l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分布规律(见下表)1。1高树桥:“论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基因”,《学习与探索》,1982年第1期。3/10年龄(岁)数量%11—1281.713—14316.615—1615733.517—1813929.619—205211.121—22428.523—2540100总计469100从图表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主要分布在20岁以前,15~18岁则是高峰期。由此,我们便得出了青少年第一次犯罪年龄分布的较为稳定的规律,这就是它的统计规律。统计规律,是指事物在不确定、不规则和大量的个别事件中表现出来的那种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它不同于那种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确定规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就是指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类分布等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中呈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规律。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一种内在的趋势,这种趋势必须通过大量的偶然犯罪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它在大量犯罪行为的偶然性中,表现为许多偏离现象平均的和较为稳定的趋势。这就是说,犯罪的统计规律是与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偶然性)、普通性(大量)和相对稳定性(趋势)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犯罪现象的不规则性,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是指加入到犯罪现象这个普遍总和中的具体和单个的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从整体的观点看是具有偶然性的;在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存在着数量差异、质量差异、时间差异、空间差异和构成犯罪行为各要素的差异。犯罪现象表现出的这种不规则性和差异性,是由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处于人们之外的某种东西,一切社会规律毫无例外地都是人们自觉活动的规律,是社会生存活动各个领域中所实现的“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2的规律。社会中的阶级、集团和个人,正是通过这些行动来追求它们的目的和利益,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而运用一定的手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也一样地是犯罪者自觉活动的规律。犯罪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一种自觉的行为。但是,犯罪者这种行为的目的和行为的本身,在整个社会中总是单独出现和多种多样的,而且也是相对孤立的。这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3页。4/10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犯罪现象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现象是有根本的区别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现象,从整体上表现出它高度的组织性和目的性,它是整个社会有组织、有目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而进行的,如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犯罪现象虽然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来看,具有其目的性和自觉性,但是,所有犯罪者从来没有形成、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组织的社会阶层。在整个社会中,他们行为很少具有组织性、相互联系性和秩序性。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犯罪现象具有单个行为发生的自觉性和整个现象的自发性的双重性质。而且,正是由于单个犯罪行为的自觉性才形成整个犯罪现象的自发性,即它的不规则性。其次,我们说犯罪现象具有不规则性和差异性,并不是说犯罪现象是没有规律性和没有共性的,前面所举的ll~25岁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就证明了这一点。在大量偶然的犯罪行为中,肯定会出现一种平衡,产生一种共同的趋势,使犯罪现象出现一种稳定的势态。对此,马克思作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象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3因此,在大量的、不规则的和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中,犯罪现象总要呈现某种稳定的规律性。犯罪现象这种稳定的规律性来源于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过程的相对稳定性。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因素不可能是瞬息万变的,个体发生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就是在这种相对稳定的犯罪原因和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因此,它在数量、质量、时间、空间和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诸方面,肯定会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结构。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犯罪者的特性的相对稳定性,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的相同性,决定着犯罪现象的状况、结构和变化的稳定性和规律性。第三,犯罪现象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大量性或普遍性表现出来的。在社会中,犯罪行为出现的偶然性,是指从整体上看来,单个的犯罪行为出现具有偶然性,而不是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数量上是极少的、罕见的。在一定的国家或一定的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来说总是具有一定的数量。要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性进行研究,必须选取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内相当数量的犯罪行为(或者说大量的犯罪行为)来进行研究。没有这种相对普遍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要想探求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是不可能的。要分析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就应该从大量的犯罪行为着手,而且只有对大量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才有可能揭示犯罪现象的整体规律性。在这个问题上,被称为“统计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80页。5/10学之父”的凯特勒曾有一个浅显的比喻。他说,当我们用粉笔在黑板上画上一条较粗的曲线,然后站在不同的距离来观察它的时候,我们就会看到一些不同的情况。如果在最近的距离仔细地观察这一粗线时,就会看到一片大量的、毫无秩序的杂乱无章的小白点,看不出什么规则和秩序:如果离开黑板远远看去,就看不见个别的小白点了,而只看到由这些小白点所显示出来的一条有规则的曲线。研究犯罪现象也是这样。当我们只是从微观来看待单个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就会感到它们是毫无秩序地散布于社会之中,看不出任何规律性;当我们从整体的高度,从宏观上来考察犯罪现象时,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些极不规则充满差异的大量犯罪行为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规律性的。三、犯罪现象统计的规律性表现以上我们对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的三个特性作了一些说明,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在犯罪现象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1.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它是指犯罪行为的类型在社会中的分布虽然是不规则的,但各类型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从整体上看出,总是表现出某种相对稳定的规律性。比如,在某个时期的某个地区,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侵犯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偶然的、随机的,但其数量在整个犯罪行为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分别稳定在35%、32%和2l%左右。这就是犯罪现象结构的统计规律性。2.犯罪现象时间分布的统计规律。在较短的时间内,如在一天之内,一个星期之内,甚至是一个月、一年之内,某一区域内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其分布基本上是不规则的。在数量上,今天有5起犯罪行为发生,明天可能是4起,而后天又可能是8起,这就在数量上出现了不规则性;在犯罪行为的类型上,今天的5起案件有3起是盗窃,l起抢劫,1起诈骗,明天可能是抢劫和强奸,而后天又可能是杀人、投毒。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如3年、5年、10年、20年内,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肯定又会出现一种稳定的规律性,即犯罪行为的数量、类型等在时间的分布上趋于平衡。如某地区在五年时间内每年的犯罪行为发生数量基本上在300起左右,其中各类犯罪行为所占的比例也相对地比较稳定(当然也有某类或某几类犯罪行为发生较大波动的情况)。3.犯罪现象中犯罪主体分布的统计规律。根据犯罪主体的各类特征,可以从各个方面来对犯罪主体进行划分,如年龄、职业、文化水平等。具有不同特征的主体在犯罪主体中的分布,总是在不规则性和偶然性中显示出其规律性。对此,前面我们所举的青少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分布已说明了这个问题。犯罪主6/10体所从事的职业、社会角色、教育程度等分布情况也同样是如此。4.犯罪现象产生的具体原因的统计规律。引起具体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对所有这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原因进行统计研究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基卒上集中在某种或某几种上。犯罪现象的统计规律还具体表现在犯罪主体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行为的空间分布等各个方面,这里我们就不予以一一说明了。到此为止,我们明确了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并非是一堆毫无规律可言的个别犯罪行为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具有它自己所特有的规律的,即它的统计规律。四、为什么犯罪现象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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