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高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玉山县高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电商园)建设步伐,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促进玉山现代服务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商园作为我县新型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编制科学、规范的建设规划。第三条电商园建设应符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玉山县高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暨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暨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筹建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电商园区企业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电商园建设规划;(三)负责电商园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四)负责电商园内企业办证、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电商园建设和发展情况;(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筹建处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筹建处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未经筹建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第八条电商园实行专业招商小分队招商,乡镇和部门不参与电子商务产业招商。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网商项目:在淘宝、京东、易趣等大型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具有自主品牌的项目。(二)网商配套服务项目:电子商务外包、第三方物流、仓储管理、美工、摄影、人力资源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服务类项目。(三)软件开发项目:构造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软件部分的项目。(四)文化传媒项目:从事网站建设及运营、广告运营、动漫开发、电子游戏开发、旅游平台搭建、云支付系统研发推广的项目。第十条项目入园程序:(一)凡拟在电商园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筹建处提出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筹建处初审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签订入园投资协议书,由县发改委予以核准、备案或申报。项目单位应依法分别向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国土、环保、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好审批或申报手续。(二)筹建处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手续;(三)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筹建处提交《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电子文档进行初审,经批准后,签订建设合同书,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严格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的,由筹建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向筹建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半年未开工的取消此项目。第十二条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筹建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入园企业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委员会采用简便、高效的审批流程对企业规划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方可建设。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筹建处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筹建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第十六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由筹建处统一管理,企业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第十七条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筹建处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由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第二十条园区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园区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县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在电商园内设置治安亭,每个企业设定一个巡更点,在夜间及午休时间安排巡逻车队进行巡逻,同时在主要交通路口安装监控系统,确保企业和员工安全。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筹建处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建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筹建处向有关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依法处理。第七章扶持政策第二十四条由筹建处投资或引资建设办公、仓储、物流、展示厅、体验中心、人才公寓等基础设施,图书室、会议室等配套设施,并完善电商园的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办公场地租金和土地供应优惠政策。电商园内自建企业项目用地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入驻政府所建孵化器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租金补贴,第四年开始全额收取;若入驻企业年开票销售总额超2000万元,且年开票销售额达到2万元/平方米以上,房屋租金免收;企业年开票销售总额超4000万元,且年开票销售额达到3万元/平方米,同时经营时间满3年以上,可向筹建处申请供应土地进行自建,筹建处根据企业经营能力和规模按照土地评估价供给相应土地,并将土地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一年一定,每年的12月确定下一年的比例标准)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给企业。在2013年12月底前由电子商务专业招商小分队引进的自建企业,项目用地按评估价为起始价挂牌出让,土地成交价款超出土地基准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给企业。配套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电商园企业员工享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的租金补贴,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第二十六条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地税:入园企业缴纳的地税,前三年县财政将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国税:鼓励企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年县财政将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其中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前三年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的100%给予奖励,后二年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的50%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进入电商园的项目,办理相关证件的规费按照《关于印发玉山县工业园区企业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玉办发[2013]27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将电商园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基础设施投入及创业扶持资金,对入驻电商园一期的新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扶持启动资金。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奖励及维护。支持鼓励电商开发使用新型专利,按照2000元/件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且企业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第三十条配套网络设施。中国电信在园区内建设IDC机房,宽带出口为2—4G,实现环网备份,为园区企业提供主机托管、资源出租、系统维护、管理服务等,确保园区企业网络高速稳定。第三十一条建立人才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为电商提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高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暨电子商务产业园筹建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