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内容一、环保专项资金的构成与使用二、十一五期间环保资金投入情况三、2011-2012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四、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一、环保专项资金的构成与使用(一)环保专项资金的含义环保专项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广义角度指所有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狭义角度指政府部门向企业征收的排污费而形成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7号)、《山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建【2003】17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二)环保专项资金的构成1、排污费《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2、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来自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用于工业污染防治补助、三河三湖、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连片整治和基层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等。3、省级其他环保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省级财力情况,还安排省级其他环保专项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企业污染源治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以及流域性、区域性污染防治。(三)使用原则及范围使用原则:一是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坚持突出重点三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统筹兼顾使用范围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2、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3、重点行业污染源治理项目4、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5、农村环境保护项目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二、“十一五”全省环保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入累计达1040.5亿元,占到“十一五”环保规划总投入(804.1亿元)的129.5%,是“十五”时期全社会环保投入(231.83亿元)的4.48倍全省各级财政环保治理资金(统计口径为排污费支出)累计46.9亿元,涉及项目6025个。其中,省本级投入14.9亿元,涉及治理项目615个,是“十五”时期省本级(4.28亿元)投入的3.5倍。全省累计用于环保能力建设的资金达13.9亿元,是“十五”时期的12.8倍。累计增配监测仪器设备4949台(套),配置环境执法车辆667台、仪器设备6036台三、2011-2012年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制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山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绿色生态工程为载体,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强化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着力解决影响民生、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有效地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二)支持原则1、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各类环保规划内的治理项目,支持重大、重点污染源的治理。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分清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职责。3、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相匹配”的原则,市县的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适当补助。4、坚持“公平性、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的原则,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5、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6、坚持“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还要结合各市排污费收缴入库情况确定。(三)支持重点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开展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纳入全省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工程、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点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入库河流污染防治工程。2、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及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及深度处理、电子电器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等。3、重点行业污染源治理项目(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提升改造,脱硝设施建设等项目。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脱硝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污染治理项目。(2)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支持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项目,以及焦炉烟气治理项目。支持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①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分类处置决定》中予以保留的大型焦化企业;②焦炉已建成投入运行2年以上;不支持未经审批,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焦炉治理项目和焦炉洗脱苯、脱萘等化产品回收设施的建设等。(3)冶金、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冶金建材行业工业炉窑脱硫改造和无组织尘源控制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化工、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采用煤层气、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行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和烟气治理等项目。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4)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医药企业的废水深度处理和零排放等项目。优先支持大型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对区域、流域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减少有毒、有害等危险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的治理项目。4、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1)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工程”方案中的项目、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以及省政府“2+10”工程确定的10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规划)中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支持主要以脱氮除磷和回用为目的的污水深度处理,具备明确回用对象及用水需求的污水资源化项目;支持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支持环境效益明显,对污染减排贡献较大的人工生态湿地项目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的城市管网建设。(2)支持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不支持热源厂、气源厂的建设以及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3)支持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等。(4)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支持城市环境敏感区域内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的搬迁,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污染。不支持生产设施的建设。5、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元为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给予“以奖促治”支持。已确定开展农村环境保护集中连片整治示范的村庄不在申报范围。6、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不支持纯科研项目、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7、其他项目(1)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四)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1、以奖促治方式支持以下项目:(1)项目前期工作较好,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污染防治项目;或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的实物量。(2)已纳入当地环保规划或地方政府支持重点的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政府或企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政府已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已落实了地方自筹资金等前期工作的项目。2、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以下项目:(1)2009年底后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2)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对项目给予奖励资金支持。(五)项目申报条件除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有资金来源并已基本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4、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5、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6、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能同时申请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近两年已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前年度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未完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六)申报程序及要求1、申报程序:环保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原则。中央、省、市级单位通过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县级单位应通过所在县(区、市)的财政、环保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并在《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2、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市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件为各个项目的申报基本信息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提供建设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筹资金证明、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仅申请以奖促治项目需要该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包括列入当地环保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地方政府资金拨付文件、上年度财务决算、结账单、招投标合同等能说明该工程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量的资料。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的完成情况等;项目运行情况,工程试运行及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工程质量情况,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标准要求等;效益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成,主要是项目截止验收时实际完成投资认定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四、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一)项目评审及程序1、形式审查:对于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