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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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闽财库[2011]11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省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已基本到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2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省级预算单位范围省级预算单位,包括省级各主管部门(指一级预算单位,含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含财政核拨、财政拨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不同要求,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二是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的规定,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资金清算都应该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属于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规范银行账户设置、使用和管理,开展清理撤并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与财政无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除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应按照“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的原则设置和清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账户。部分单位因为管理需要,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分设零余额账户的,其中核算本级机关财务资金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账户。从文发之日起,截至2012年6月30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办理账户性质转换的开销户手续。为保障预算单位各项支付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本次账户性质转换开销户仅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操作,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不做撤销开立操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按本文件规定需要办理账户性质转换的预算单位,向其开户银行同时提交原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新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同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开户、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新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同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开户的申请(本文件作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请依据),填制开户银行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交回开户许可证。2.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先向人民银行申请原基本存款账户与原零余额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再申请新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好后,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开设专户核准。3.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发的新开户许可证后,在行内系统中对原有账户做性质变更操作,原有的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变为专用存款账户;原以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变为零余额基本存款账户,但不做撤销开立操作,保留原有账号。已经以基本存款账户形式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账户不做变更。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设置一个实有资金基本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专用账户作为财政性资金账户。非财政性资金账户仅限于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立。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除设置一个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外,可以按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规定设置实有资金专用账户。(1)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预算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还可以开立以下财政性资金账户:一是基建专用账户。存在基建项目需要核算的,达到在线监控要求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在建基建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装修项目),属于国债基建项目的,以及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一个项目一个账户,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基建项目应合并在一个基建专用账户分账独立核算。在相关配套制度到位后,基建账户相应撤销;二是涉案涉密暂扣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则上应全部予以撤销,涉及执法所需的暂扣款待确认的过渡性账户,除涉案涉密账户暂保留在执法单位管理外,非涉案涉密账户移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执法单位应严格加强对涉案涉密收入暂扣款账户的管理,规范账户设置,严格账户资金管理;三是其他经财政审核同意的账户,如外币收入待结算账户等。(2)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非财政性资金账户包括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账户,一是依《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工会账户;二是依法成立并取得组织部门批准的各级党组织可以申请开立一个党费账户;三是根据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可以开立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货币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四是单位设立职工食堂需独立核算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开立一个食堂账户;五是其他经财政审核同意的账户。(三)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贷款的,可以按规定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四)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规定成立临时机构并有临时经费活动需要的,可以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三、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基本账户,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该账户清算,未经财政批准,账户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立的基本账户是实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1.实有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清算,另有下列四类情形的,按专项资金用途通过单位实有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核算,但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一是历史遗留事项对应的资金;二是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验资款;三是尚无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清算的跨级次跨部门资金;四是各项归垫资金(规范归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见附件1、附件2)。2.财政性资金集中收付过渡专用账户一是基建账户。在相关配套制度未全部到位前,预算单位应按照基建项目管理要求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开立使用基建专用账户,在相关配套制度到位后,基建账户相应撤销。二是涉案涉密暂扣款账户。预算单位执法产生的涉案涉密类的暂扣款需要开立待确认账户核算的,预算单位应严格加强账户和账户资金管理,及时清算解缴应缴财政和应退执法对象的款项。3.非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预算单位的工会、党费、房改、食堂等非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中,工会账户应按《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党费账户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使用;房改账户应按住房改革制度规定使用;食堂账户应按规定独立核算。(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预算单位因贷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四)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预算单位应定期对临时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无需使用时应及时销户。四、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开户银行的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一)开立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有关材料(参见附件3),由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持省财政厅盖章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参见附件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商业银行办理开户申请,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依法使用,并在人民银行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第一联、第五联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主管单位备案。审核没通过的,省财政厅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给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或省级预算单位地处省内异地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异地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报省财政厅最后审定。异地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第一联、第五联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主管单位备案。当地财政部门留存第六联财政存根联存档。(二)变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除账户开户行变更、账户核算内容变更和临时账户延期需要审核外,其他变更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预算单位发生账户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见附件3。1.需要审核的变更事项一是开户行变更。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二是账户延期。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核准,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审核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三是账户核算内容变更。预算单位确因管理和核算要求,需变更账户核算内容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期间,按原账户核算内容执行。2.无需审核仅需备案的变更事项一是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开户名称。二是预算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主管单位等开户资料。三是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银行账号。四是其他按规定无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变更事项。(三)撤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撤销账户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撤户,报财政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后,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中,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及时撤销后,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及时按规定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并重新以新组建的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具体说明参见附件3。五、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知下属二级、三级以及基层预算单位,并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开展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自清工作。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规定实行财政审核、备案制度,纳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监管系统管理。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省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不得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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