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江劲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保加利亚、葡萄牙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美国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中国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18世纪——20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2、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20世纪60年代)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秦律中的《田律》强调“以时禁发”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2/22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发展时期198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时期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时期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2012年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社会性(a、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b、破坏与维护环境环境的受害者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2、政策性(a/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b/需要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c/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a/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b/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c/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a/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b/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c/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目的;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目的,一元论(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即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论)+二元论(不仅在于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目的逐渐演变为“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并重,目的二元论的色彩(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立法目的,逐渐向目的一元论转化(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国内法渊源;宪法中的环境与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司法解释等国际法渊源;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公众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的主体。一、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3/22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义务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1、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2、推行清洁生产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管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渔政、军队、公安、交通、铁道、民航,依法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环境利用行为;1、行为的主体是人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利用行为的分类;1、本能利用行为2、开发利用行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重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基本原则的依据;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以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2、目的不能等同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3、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4、应当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之中,并具有指导与纲领作用基本原则内容;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2、预防原则3、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基本制度的依据;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保护法律的共通性、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基本制度的内容1、环境标准制度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3、环境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1、总则2、环境监督管理3、保护和改善环境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5、法律责任6、附则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内涵;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4/22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3、协调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意义;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的实现二、预防原则(黄金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意义;1、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取较大的环境效益2、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意义;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措施;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1、参与主体是公众2、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3、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定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定5/22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标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与规范的总称。分类;主要是;强制性标准;1、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地方级)2、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允许限度)推荐性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二、规划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统称。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好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对象;1、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2、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有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三同时”制度是指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共同成为国家法律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手段。“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1、同时设计2、同时施工3、同时投产并使用四、环境费制度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排污费的类别;1、废气排污费、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3、污水排污费、4、危险废物排污费、5、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排污费的使用1、重点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