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一节养老保险制度概述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体弱、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诸多含义一是目的。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来分散劳动风险,保障劳动者在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二是保障的条件。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保障的渠道。从政府和社会获取,而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四是保障的形式。提供物质补偿和生活服务。二、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原则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主要特征共同特征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规定的缴费等义务。二是互济性。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统筹和调度使用资金,依据全社会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现社会保险费用的互助共济。三是普遍性。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都可以获得相应保障,能够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协调、稳定的发展。(一)参加保险和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只至死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通常是逐步提高的,不会下降。(三)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高,其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制度本身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四)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广义的养老保险,除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保障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应当满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平均养老金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基本原则(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工资水平的比率)较高,而高收入人群则相对较低。同时考虑个体差异,适当体现效率因素,发挥促进参保缴费的作用。(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只有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义务包括: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且达到一定年限等。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数额的多少紧密联系。(四)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并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社会消费水平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可能受到影响。要通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发展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8年又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待遇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一)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了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缓解各用人单位之间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98号)(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对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包括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做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四)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对改革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等作出规定。,目标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第二节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经改革,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统账结合”的基本模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各项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备。一、覆盖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覆盖范围(续)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原则,费用由企业、个人和政府三方负担。(一)个人缴费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逐步过渡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二)企业缴费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省多数市的企业缴费比例为18%(少数市为19%),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要逐步统一各市的企业缴费比例。(三)政府负担养老保险的体现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国有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举例: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男60555060女干部55454555工人50(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在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上,“新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中人”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构成。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老人”计发办法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2、“新人”计发办法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3、“中人”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S*1.3%*M+过渡性调节金(5年内逐步冲减)。其中,S表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S=C1/12n*(X1/C1+X2/C2+…Xn/Cn)M表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是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C是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是缴费年限。“中人”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原办法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低于原办法的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内的待遇:(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金调整时间和调整水平,按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实行“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的调整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续)693.7723.9747.6808.9933.51064.41214.81341.0150016801923.6050010001500200025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图42002-2012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单位:元四、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的规定,丧葬费为每人1000元。(二)一次性救济费根据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职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应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续)(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直系亲属。国家和省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般规定(1)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对于职工的母亲和妻子,年龄应满50周岁。(3)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续)根据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三类:460元、410元、36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的提高30%。第三节企业年金一、企业年金的概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轻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支付压力。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促进企业劳动力水平的提高。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支持国家建设。三、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