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收原理第一节什么是税收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第三节税收原则第四节税负的转嫁与归宿重点内容:1.税收的三性2.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3.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4.税收中性问题5.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第一节什么是税收一、税收的基本属性(thenatureoftaxation)二、税收的“三性”(the“threefeatures”oftaxation)一、税收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西方经济学--主要溯源于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的“利益交换说”。托马斯•霍布斯:“人们为公共事业缴纳的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凯恩斯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权利负有纳税的义务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利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当代资产阶级税收理论约翰•洛克矫正外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二、税收的“三性”(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一)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颁发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在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国家税收就是运用政治权力进行的产品分配。税收的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和个人明了征税的目的并增强纳税观念以后,强制性可能转化为自愿性。(二)税收具有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无偿性也不是绝对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过,每个纳税人和他从税收使用中享受的利益是不对称的。(三)税收具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税收的固定性也不是绝对的,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第二节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一、税收术语(theterminology)二、税收分类(theclassification一、税收术语(一)纳税人(二)课税对象(三)课税标准(四)税率(五)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六)起征点与免征额(七)课税基础(一)纳税人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转嫁的条件下,与纳税人是一致的,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是不一致的。(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大类。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是税源。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课税对象与税源有时是一致的,例如,所得税;有时是不一致的,例如,财产税。与课税对象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的具体划分。例如,消费税税目有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鞭炮、汽油、小汽车…等等。(三)课税标准课税标准是指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例如,纯所得额、商品的流转额、财产净值等。确定课税标准,是国家实际征税的重要步骤。(四)税率税率是指国家征税的比率。它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比,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税率可划分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例如,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定额税率: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定额税率有累退的性质。例如,税务局核定对某个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征收200元的定额税。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1)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应的税率征税。(2)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表8-1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单位:元)35000500001000001000001250050000250001000005075001~100000100003000025000750004050001~7500075001500025000500003025001~500005000500025000250002025000以下超额累进税额全额累进税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税率(%)税级练习:某企业1月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0元,分别计算其全额累进税和超额累进税为多少?全额累进税额:52000×40%=20800超额累进税额:25000×20%+25000×30%+2000×40%=13300税率的划分--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图8-1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基累进比例定额O税率(五)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1.税收能力:应当能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包括两种能力:一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二是政府的征税能力。2.税收努力: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的程度。税收努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制的完善程度,二是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水平。(六)起征点与免征额1.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目前福建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200元。2.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2000元。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相同点是,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的不同点是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就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部分征税。(七)课税基础课税基础:又简称税基,是源于西方的一个概念,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包括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以什么为税基,现代税收理论认为以收益、财产为税基是合理的,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以支出为税制设计的重要内容。其二是税基的宽窄问题,税基宽则税源厚,税款多,但也会造成较大的副作用;税基窄则税源薄,税款少,但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也较小。二、税收分类(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二)直接税与间接税(三)从量税与从价税(四)价内税与价外税(五)中央税与地方税(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收,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收、企业所得税等。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增与税等。(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都归属于直接税。间接税: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都归属于间接税。一般我们都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三)从量税与从价税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一定标准将课税对象予于度量而度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课税对象数量、重量、容量或容积计算,例如,资源税;二是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例如,增值税。采用前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四)价内税与价外税这是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划分标准的。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方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例如,消费税、营业税。凡是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例如,增值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五)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与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从理论上讲,税收存在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任何税种都隶属于国家,也就是隶属于中央政府。把税收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税,并不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具有同等的征税权力,而是由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方法因国家政体和管理体制而有所不同。第三节税收原则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equityandefficiencyfortax)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equitycriterionandefficiencycriterion)三、税收中性问题(taxneutrality)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一)税收原则的提出(二)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一)税收原则的提出首先比较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经济学家,是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托马斯·霍布斯、重商主义后期的威廉·配第、詹姆斯·斯图亚特以及德国的尤斯蒂等。把税收原则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二)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1)公平合理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标。一方面,从国外到国内,大部分学者都很重视公平原则在税收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古至今,横贯东西方国家,税收公平与否往往是检验税制和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2)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所谓普遍征税,指的是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征税的普遍性不是绝对的。所谓的平等征税,指的是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平等征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的“横向公平”,它的含义就是对所得相同的人课税;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的“纵向公平”,它的含义就是对所得不同的人不同等课税。(3)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的社会公平观和经济观是不同的,税收公平是以该社会的社会公平观和经济公平观为基础和前提的。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征税不仅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用、便利的征收方法等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3.税收公平与效率两难选择(1)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从总体上讲,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的、互为条件的统一体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2)只有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这是无须证明的。税制要更具有实践意义就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或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建设本国税制时实行以公平或效率某一方面作为侧重点的税收,从而形成效率型税制或公平型税制。※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一)公平类税收原则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受益原则难以普遍适用,有些情形,受益原则可以直接应用。例如,对桥梁、公路收费。2.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是指征收以各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而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的享用程度。收入高的多分摊,收入低的少分摊。(二)效率类税收原则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又称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2.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